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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采购案例大合集,医疗行业人士必看!

医院采购案例大合集,医疗行业人士必看!

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其采购行为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其规范性也备受业界关注。本期,采购学园选取了医院采购领域的八个典型案例,值得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案例一: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以未纳入预算申报管理为由,认为该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认定事实错误。


摘要:


本案中,沁水县财政局辩称:本案中的医疗项目没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没有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更不是按照以批复的部门预算所进行的项目采购,而且是按照沁水县发改委以及行政审批局的批复,因此,本案所涉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法院认为:医院作为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本案中,采购人在进行“沁水县县乡医疗机构一体化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未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预算申报管理,违反规定,沁水县财政局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对沁水县人民医院的采购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沁水县财政局以“案涉招标项目未在沁水县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应不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项目”为由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全文:《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沁水县财政局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二: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摘要:


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称: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腹腔镜系统,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机电产品,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经审查,本项目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废标,责令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全文:《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


案例三:医疗设备属于货物,采购医疗设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摘要: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具体做法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工程实际需求特制定本评标方法”。“商务标得分”要求,“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算数平均值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法律适用错误,财政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X医院、代理机构Y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代理机构Y公司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全文:《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案例四:常规的医疗器械采购并不适用竞争性磋商,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摘要:


实践中,一般医疗器械规格统一、技术不复杂,所以大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通常情况下,医疗器械都是有明确标准的。而基于时间和价格考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更为合适。


医疗器械都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有备案的,不属于“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因此,如果所述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属于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则不属于21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建议采用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案例全文:《医疗器械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吗?》


案例五:医疗设备采购,约定首付款后按手术台次支付尾款不合规。


摘要:


该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医疗设备,付款方式可不可以采用首付一定比例,后期做一台手术支付一定金额,付完为止的方式?知名专家分析:“这家医院选择这种付款方式,有两个可能:一个是供应商的营销手段,双方形成合作关系,是以前供应商为了进入市场的一种营销手段,打了‘擦边球’,现在已经不允许;另外一种是医院没有资金,希望通过按次支付方式缓解资金压力,但是,公立医院的所有收入都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执行政府采购,‘无预算’或‘没资金’都不能采购。”


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等要求,这样的支付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


案例全文:《公立医院采购医疗设备,能约定首付款后按手术台次支付尾款吗?》


案例六:备案并非是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摘要:经审查,制氧机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经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天泰博远备案日期为2016年12月20日,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案例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四百一十四号)》


案例七:专业跨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对每个采购包抽取一批专家进行评审更能够确保评审质量。


摘要:


核磁共振波谱仪、口腔激光治疗仪、母婴中央监护系统这三个采购包是否可以抽取同一批专家来评审呢?


无论是核磁共振波谱仪、口腔激光治疗仪还是母婴中央监护系统,都具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特征,专业跨度较大。一般来说,很难会有一批专家同时具备三个领域的专业知识,抽取同一批专家评全部三个采购包的评审质量是值得怀疑的,不符合“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这一基本原则。因此,类似本案例的多个采购包专业跨度较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对每个采购包抽取一批专家进行评审,这样更能够确保评审质量和采购效果,才能实现“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这一划分采购包的原则。


案例全文:《亚利聊政采(332):同一项目的不同采购包抽取一批评审专家,合理吗?》


案例八:投标时要求提供厂商的授权书不合规。


摘要:


在医疗设备采购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事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必须提供厂商的授权书,还有的要求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以及售后服务承诺,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条款,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禁止。


对于国内生产厂家来说,如果要求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且作为核心参数,实际就是变相地把授权、承诺作为资格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案例全文:《生产厂家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可作为核心参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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