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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三份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缺失相同内容,能认定串标吗?

案例 | 三份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缺失相同内容,能认定串标吗?

关键词


恶意串通;供应商;违法所得


案例回放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设施项目公开招标,预算为260万元。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供应商、B供应商、C供应商三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都同时缺失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规格配置的第50项内容(信号灯巡检、配时)。评标委员会认为,A、B、C三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并书面报告当地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后发现:A供应商工作人员通过朋友向B供应商和C供应商提出串通投标的想法,A供应商中标后,分别向B供应商、C供应商各支付酬金5万元。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均由A供应商工作人员找人制作,A供应商在此次串通投标活动中负主要责任。


查实后,财政部门对上述三家供应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A供应商罚款壹万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对B供应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对C供应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问题引出


1.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偏离表同时缺失相同内容,能否认定串通投标?


2.三家供应商均属于串通投标,他们的行政处罚可以不同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技术偏离表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案例中三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偏离表都同时缺失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项目的需求及规格配置的第50项内容(信号灯巡检、配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规定。但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并没有行政处罚权,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及时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做出认定和处罚。


王永锋提醒,实践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易认定,通常可以从以下行为判断:两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是否存在等差或者等比数列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自行设计的表单或格式完全相同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应该有的文件或者表述错误完全一致的情况;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均存在对方企业的特有标志或人员,两家投标人所提交的电子文件文档属性中的作者。


问题二:串通投标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必须三罚并举,还是可以选择执行其中一种处罚?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创办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认为:从政府采购法律本身的规定来看是三罚并举,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则是在法定处罚种类、幅度之下适用更轻的处罚。根据这些规定,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三罚并举或者一种、两种处罚,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刘亚利提醒,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此次串通投标活动中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更严重的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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