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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标人能要求补偿差价吗?

案例 |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标人能要求补偿差价吗?

关键词


最低工资标准;合同履约;补差价


案例回放


某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一次招标三年使用,每年预算为360万元,三年预算共1080万元,要求人员配置为81人,人员工资和社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社保标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282万元/年的价格中标,三年中标价格为846万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次日,A供应商迅速和采购人签订了中标合同,准备于两个星期后开始履约。


但在采购合同签订三天后,该省人社厅印发文件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1380元/月上调为1500元/月,企业承担的最低社保标准从722.03元/月上调为846.99元/月。看到相关文件后,A供应商计算按照最新文件要求,该项目81人每年成本将上涨近24万元,三年下来至少上涨72万元,辛辛苦苦下来三年可能不赚反亏。于是A供应商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上涨、出现不可抗力为由,向采购人申请每年补差价25万余元。采购人认为,A供应商中标价格远低于预算,补偿差价也可以,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该项目补偿差价申请书。当地财政部门看到后,直接驳回了采购人的申请,要求采购人与供应商按照中标价格完成合同履约。


问题引出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中标人能要求补偿差价吗?


专家点评


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价格是根据法定程序确定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均不得擅自变更,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关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具有偶发性,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另一种是社会异常行为,如战争、大规模流行性传染病等。


在曹石林看来,一般情况下政策调整前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人社厅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标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虽然该项目为服务项目,人员工资成本在项目成本中占据很大比例,但是企业并非必须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发工资或缴纳社保,具体到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人员价格上涨等因素,作出合理的报价。


业界专家林柳枝则提醒,商业领域本就有亏损的风险,任何一家企业都不会稳赚不赔,政府采购领域也是如此。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履约可能遇到的风险,尤其是在确定投标、响应报价时,不能贸然报低价。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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