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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总公司是失信惩戒对象,分公司可参加政采吗?

案例 | 总公司是失信惩戒对象,分公司可参加政采吗?

关键词


总公司;分公司;失信人


案例回放


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全面预算管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预算为121.98万元。中标结果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称,中标供应商重庆某软件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依据其总公司法人企业授权书参与此次投标活动,是在其总公司授权下参与的本次投标活动。但其总公司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失信惩戒对象。中标供应商重庆某软件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招标过程中的信用资质审查要求应该包含其总公司在内,所以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


问题引出


1.分公司可以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2.总公司是失信惩戒对象,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回复网友留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是,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的,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那么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应该如何规定呢?山西某代理机构负责人介绍,他们在组织采购过程中分公司参与投标的,一般会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分公司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及授权分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进行转授权(授权仅限分公司范围内)。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


问题二: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的专家回复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公司,即《民法典》中表述的分支机构,是公司(即所谓的总公司)的内设机构,无法全面承担总公司的民事责任。因此,从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来看,总公司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按照招标文件以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分公司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故质疑事项成立,应重新开展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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