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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案例 |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关键词


分公司;总公司;特殊行业


案例回放


在某中医药管理局综合信息平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中,H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参与了投标,A供应商认为其为分公司,法人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以分支机构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向采购人提起质疑后对质疑结果不满,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经核实认为,H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总公司出具的专项授权书,同时提供了加盖总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做出投诉事项不成立的决定。


问题引出


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专家点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但是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那么,这是否说明分支机构无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此,业内专家韩孟玉指出,如果分支机构有总公司授权,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参加。


“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代理机构可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韩孟玉介绍,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问题的,一般情况下,采购文件是这样要求的:银行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其总公司授权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资质按其总公司(行)授权范围认定。


财政部国库司在答复网友提问时也表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对于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特殊行业,总公司一般是通过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概括性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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