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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更换维修项目如何确定采购方式?

路灯更换维修项目如何确定采购方式?

“一个路灯更换维修项目,采购金额为68万,货物占80%约50万,但路灯维修安装需要用到照明资质,所以工程占一部分。”山西一家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就此次采购提出:该项目是否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吗?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如果要求有施工资质,接受联合体投标(响应)有什么要求?


一位业界资深人士表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货物采购项目一般不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除非采购标的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而从本项目的采购标的看,显然不属于此类项目。本项目应当属于市政类的维护工程,应当根据当地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标准来确定,如果68万元的采购预算达到了当地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标准,则需要对合格供应商提出应当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要求。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没有达到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类采购的限额标准,如果68万元或50万元达到了当地政府采购工程或货物类采购的限额标准,则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若将本项目的名称定为道路照明维修工程的话,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如果68万元或50万元没有达到当地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类采购的限额标准,则可以用任意方式进行采购。


在该项目中,应当要求供应商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除非本项目采购预算未达到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数额标准。


如果一家投标(响应)单位已经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不需要组成联合体。但如果组成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只需根据联合体所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分工,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才能实施的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资质即可。如果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或者提交的《联合体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中没有约定分工,或者约定的分工中,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才能实施的联合体成员不具有相应资质时,才会被判为投标(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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