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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5个案例,个个很典型!(第二期)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5个案例,个个很典型!(第二期)财政部从2010年至今,已经发布了1500多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有不少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疑难杂症”。本期,采购学园继续选取其中的15个典型案例,值得学习和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12个案例,个个很典型!》) 1.信息公告第541号: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小开口,虽然外封装存在瑕疵,但不能仅以此认定为无效投标。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调阅现场录音录像,投诉人提交的密封的投标文件外包装处有一道小开口,代理机构认为通过此开口不能看到投标文件内容,并未当场拒收,而是提交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文件密封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内容泄露或替换,虽然外封装存在瑕疵,但不致于导致前述情形发生。在此情况下,不能仅以此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2.信息公告第562号:评标委员会基于书面进行评审,未发现虚假材料,不属于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过调查取证,深圳新安盾投标文件中“AJY检验仪”检验报告与存档报告不一致,但评标委员会基于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进行评审,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公告全文: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六十二号) 3.信息公告第483号: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 本案例中,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经查,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权购买招标文件。代理机构对领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限定,属于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 4.信息公告第716号:“倒扣分”式评分,扣分总和为不能大于总分值。 财政部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技术指标响应部分仅40分)。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信息公告第868号:招标文件规定“国产自研”不合规。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采用国产自研管理芯片”的要求。财政部经审查,鉴于招标文件规定“国产自研”缺乏相关依据,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6.信息公告第542号:供应商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笔误不能成为免除注意义务的理由。 本案例中,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所投产品“SE-2000”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答复称其真实所投产品型号为“SE-2200”,因笔误写成了“SE-2000”。但是其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与“SE-2200”并不一致。此外,产品型号是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笔误不能成为免除注意义务的理由,应当不予采信。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7.信息公告第671号:投标文件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投标文件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属于笔误,评审专家评审时也认为笔误不影响采购结果。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学园注:本案例中“笔误”为投标文件产品型号前后表述不一致,与信息公告第542号中投标人声称“笔误”不是一回事,注意区分。) 8.信息公告第713号:评审专家分工打分不可取 本案例中,财政部发现存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打分,未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形,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五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9.信息公告第829号:采购人无权自行创设处罚权 举报人反映国采中心暂停上海朗寻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依据。财政部经审查,国采中心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法律依据,责令国采中心就自行取消上海朗寻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的问题限期改正。 10.信息公告 第476号:综合评分法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被处罚。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不合法的价格评分方法导致项目高价中标。财政部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细则要求“以所有投标单位(有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属于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复旦大学和上海银鑫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 11.信息公告第632号:要求特定服务主体业绩不可取。 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文化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2.信息公告第662号:评审专家拍摄评标资料被处理。 财政部在举报事项审查过程中,发现某评审专家使用手机拍摄评标资料,责令评审专家对拍摄评标资料的行为限期改正。 13.信息公告第552号:与评审无关的人员不可进入评标现场。 财政部在本项目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在评标期间未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且除采购人代表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进入了评标现场,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14.信息公告第519号: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 财政部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东北师大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 15.信息公告第520号: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不可取。 财政部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