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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设备,算不算总公司的资产?

案例 | 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设备,算不算总公司的资产?

关键词


分公司;子公司;评审分歧


案例回放


近日,在由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项某军队制式服装采购项目评审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要求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时,发现评审专家对公司和子公司所属设备计算归属问题出现不一致,直接影响采购结果,当即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评标员会对招标文件重新进行了详细研读,涉及设备评审要求如下:“投标人具有生产投标产品的主要设备含税原值评分。2006年2月至今购买的设备为有效设备。原值计算依据为设备购置票据的影印件(每台设备须同时提供实物图片、说明、购置发票和不低于发票金额30%的银行付款凭证,且发票数量和汇总表数量必须一致,发票名称需与投标文件要求设备名称相对应,设备证明材料不齐全和发票不清晰的视为无效设备。设备金额数量以规定的有效期内正在使用的设备金额数量为准,开标前2个月内购买的设备、涉及租赁和报废的设备均不计算在内。投标人填报的设备金额或数量高于其他投标人50%以上的,评审专家应上网查询该投标人设备发票的真伪),并按项分别附主要设施设备价值明细表,用外币购买的进口设备按当年12月31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虚列设备、提供虚假设备发票的按虚假投标处理”。


随后,评标员会重新进行了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重点在分公司和子公司资产上发生了分歧:有的专家只计算了母公司所属设备,有的专家计算了母公司、分公司所属设备,有的专家计算了母公司、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所属设备,还有的专家计算了母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占股子公司所属设备百分比价值。


每种计算,都会直接影响评审结果的改变,采购代理机构向管理部门汇报后,与评标员会共同咨询了有关专家,又重新进行了评审,并将评审过程写进了评审报告。


问题引出


分公司和子公司所属设备,算不算总公司资产?


专家点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观之,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其具有以下主要特征:公司有属于自身的独立名称、财产;公司有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并以自己独立的意识进行民事行为。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八条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以上规定均明确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其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使用公司的名称,遵守公司的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管理上没有自主的独立意识,分公司没有董事会等经营决策机构,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公司决定并委托,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公司,并作为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母公司具有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实际决定权,可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人员。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在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一般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拥有自己的公司章程,独立资产,子公司和母公司均以自己的全部财产为限来各自承担责任;母公司身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并且对子公司出资额为限的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有着责任。全资子公司是由母公司全额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资产属于子公司所有,归子公司自行支配,全资子公司的资产不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只是享有全部的股权,并不代表子公司的资产也属于母公司的。


综上咨询后,大家一致认为:对此次采购项目中有关供应商设备的计算,只计算母公司和分公司,不计算任何子公司设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明确: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了评审,虽改变了之前的评审结果,但杜绝了一起误评现象发生。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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