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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吗?

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吗?

这个公告是2018年的案例。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重新采购。很显然,这个供应商投诉自己的目的,大概是知道自己不能中标了,所以想造成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事实,这样项目重新招标,自己就重新有中标的机会了。


不过财政部的处理结果是,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事项并不涉及对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起质疑和投诉的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再结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很容易得知,这个供应商当初向代理机构质疑的事项也是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前提是“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显然这个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不可能涉及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问题,所以他的质疑不符合法定前提条件。


当然,如果实际中真的遇到了供应商自己质疑自己,还是要做出程序性答复,不能拒收质疑函。因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定质疑期之外发出的质疑函可以拒收,其他情形都不能拒收质疑函。


所以,回到开头的问题:供应商可以自己质疑自己吗?答案是:可以,但是一般情况下以质疑事项“不涉及自己权益的损害”为由,答复质疑不成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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