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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图书采购项目要求注明样书出版社,属于变相指定品牌吗?

案例 | 图书采购项目要求注明样书出版社,属于变相指定品牌吗?

关键词


样品提供;出版社;指定品牌


案例回放


在某中学图书馆图书采购项目中,因不满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8日做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人于2021年12月15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按照招标文件评分要求供货商需按照文件要求提供10本样书和样书的正版出版物说明,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得20分,每有一本不满足或未提供扣2分,扣完为止。


投诉人认为,要求投标人开具出版社正版出版物说明,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10本样书,并提供样书清单,而样书清单中需要写明出版社,出版社就是品牌,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是变相制定品牌、型号、产地等;是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应当制止与纠正。


问题引出


1.图书采购,哪些设置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部分?

2.样书清单中有明确的出版社,出版社是指定品牌吗?


专家点评


样书提供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二条有关样品提供的前提条件。样书的提供情况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正版图书,这是履约能力的重要考量依据之一。


图书采购具有特殊性,采购人从根本需求上需要明确出版社、刊号等内容,而采购对象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因此,图书采购具有其特别之处,即相关的书号、出版信息等内容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部分。


“图书须是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正版图书”,这应当是采购人对图书采购的基本要求。而无论是直接向出版社还是通过其他市场渠道进行采购,采购人都希望得到供应商正版的证明或承诺,从而保证图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合法性,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据此,正版证明的要求与项目特点、具体要求是相适应的。该项目中将其作为评分项不违反87号第十七条关于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驳回投诉。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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