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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讲解:什么是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详细讲解:什么是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四、优先采购(含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在政策范围内,同等条件优先采购某类特定供应商的货物、工程或服务。 强制采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在政策范围内,只能在某类特定供应商产品范围内采购。 目前,节能产品(包括节水产品)中部分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包括节水产品)中部分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1. 规范性文件关于优先采购的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以促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 (4)《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 (6)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2.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共92个品目,涉及三级品目3个,四级品目17个,五级品目64个,六级品目8个。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一期)”的63个品目,增加品目29个(如网络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复印机、小型客车、其他专用汽车、空调机组、空调机、室内照明灯具、水泥、窗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调整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30个品目(43个产品)分为18类(序号),强制采购17个品目(28个产品),优先采购13个品目(15个产品)。较第二十三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6类(序号),43个品目(61个产品)有所减少,减少品目(服务器、客车、专用汽车、摩托车、变压器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分类,每类3~4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分类,4家,确定扩大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 目前,社会上有的机构也在自行组织开展类似的评选活动,颁发证书,但发证机构不符合《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第二条关于“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规定,所发证书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评审优惠。同时,由于同一因素不能重复评审,该证书也不能作评审因素。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规定,《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符合条件的物业公司数量等具体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变更采购方式报批程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有关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