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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设置的10个典型错误

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设置的10个典型错误

采购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都是一票否决条款,供应商不满足将被拒绝。这些条款的设置如果不合规,会直接导致采购活动失败甚至采购人、代理机构被处罚。本期整理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设置的15类典型错误,这些错误可不要犯!


一、资格条件常见错误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利害关系的,应该是采购人员回避,不能限制供应商。此项错误明显是混淆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直接控股”,也即政府采购中不限制间接控股。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有所不同,从业者需注意区分。


3.“供应商须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并在人员、专业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解析: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外,对于一般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此类项目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能力,于法不符。


4.“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度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解析:供应商一般只需提供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即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限制新成立的企业,且额外增加供应商的负担。


5.“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应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


解析:《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此项资格条件不应该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而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开标以后在线查询。


6.“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文件如此规定,漏掉了刑事处罚。


7.“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解析:“直接或间接”“有任何关联”此类不明确的表述极易引起争议,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表述: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8.“供应商不得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


解析: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并不能说明供应商一定会有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资格条件不合规。


9.要求供应商承诺“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解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两家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参与采购活动。一律禁止两家以上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采购活动,于法不符。


10.“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解析:《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就是说,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开展需求调查是很正常的行为。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就不能再参与该采购活动,并将此情形作为资格条件,可能会成为采购人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手段。


二、其他实质性要求常见错误


11.“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投标无效”。


解析:投标人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应当视同认可开标记录,而不是认定其投标无效。


12.“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招标人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招标人采购活动”。


解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非行政执法者,没有行政处罚权。即便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权对其直接做出处罚,而是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13.“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高于20%”。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报价,不高于市场平均价,且与本次投标前一周年内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最低报价相比,比例不高于 15%。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供应商报价是商业行为,采购文件不应当通过设置最低限价或者变相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1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22 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


解析: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合规。


15.“招标结束后,采购人有权组织专家对所有带★或▲技术参数指标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逐一验证,不满足会严重影响学校的使用,采购人按照虚假竞标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解析:采购文件如此规定属于变相进行二次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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