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为便于帮助大家更好熟悉和掌握,小编尝试加以逐条解读。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一:暂行
考虑到在实践中小额零星采购遇到的问题可能比较多,框架协议采购又是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为稳步推进相关工作,财政部将《办法》定为暂行办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再作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二:通过、公布、施行
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部门规章自对外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但生效期与实施期不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对《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为了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时指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规范小额零星采购活动,提升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为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促进小额零星采购效率和规范的有机统一,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办法》。框架协议采购本质上属于带量采购,相比单项采购而言,属于批发与零售的区别,2021年药品集中采购中,15000元的支架700元成交,70万元的诺西那生钠33000元成交,就是典型的例子。集采机构成立的初衷就是希望发挥集采效益,但现阶段政府采购“采而不集”,带量采购的优势没有得到好的发挥,为了进一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财政部出台此办法。同时,与每次单独进行采购相比,框架协议采购的交易成本更低,交付时间也更短。
敲重点: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多频次但大额度的采购不适用于本办法。小额度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呢?《办法》第三条给出了答案。知识拓展:《办法》与《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公共采购示范法)适用条件不同点。《办法》不适用于大额重复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共采购示范法》适用条件中没有区分大额采购还是小额采购。《办法》不适用紧急采购项目;《公共采购示范法》还包括由于采购标的的性质,对该采购标的的需要可能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紧急情况下出现的采购项目。
小编认为,尽管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实践中为应对今后可能紧急需要的物项采购,如药品(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因发生紧急情况和不测事件使用单一来源采购而导致价格过高或质量低劣)。这些类型的采购可能要求保证供应安全,而需要专用生产线的专门物项可能也是如此,对于这些采购,框架协议本可作为适当的手段,但本《办法》将紧急采购不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前款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主体。
标准明确指采购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要求标准明确。理由是,框架协议采购的本质是带量采购,如果采购需求和采购要求标准不明确,则无法形成集中采购的优势,框架协议采购目的无法实现。
统一是指采购标的类型的统一,比如打印机的耗材与打印纸的采购同属办公用品,且可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但如果同时打印机的耗材与文具采购采购尽管也同属办公用品,但一般不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因此不能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程序。财政部110号令将重复采购与单一项目采购进行严格的区分,严禁将框架协议采购程序运用于单一项目采购采购。与其他非招标方式采购在供应商来源上少了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框架协议采购的供应商来源有且只有一种,即通过发布征集公告方式。框架协议采购程序分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入围阶段。入围相当于资格预审,略有不同的是,采用资格预审的,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才有资格参与下一阶段的竞争(投标),而封闭式框架协议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形时,未入围供应商可以参与竞争。关键词六: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第二阶段与供应商订立采购合同《办法》第五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框架协议采购的征集人是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机构。采购人是指依法提出采购需求和技术标准等相关要求的采购需求实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可能是征集人本身(采购人自己为主管预算单位),也可能是主管预算单位的下级预算单位。采购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办法》所称的服务对象是指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框架协议采购程序的第二阶段本质是订立合同的过程。但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的是,《办法》中确定成交的权利主体可以是采购人(类似于集中采购中的统谈分签),也可以是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如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老人理发,则找哪个供应商理发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对象即社区老人自主在第一阶段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中选择)。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本条用的是“可以采用”而非“应当采用”;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来执行,并非强制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但一旦选择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就应当执行《办法》的规定。关键词二:集采目录内、必要耗材、配件,小额零星采购为提升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办法》规定集采目录内小额零星采购可通过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所有小额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都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不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需要注意的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按规定要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不能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关键词三: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行政管理所需,等服务从2021年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办法》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2.年度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不适用于本《办法》;3.服务属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比如机关内部保洁属对内管理所必须的服务,不属于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服务。4.“等鉴证咨询服务”的“等”应理解为“等外”。第三条主要是讲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此处的“等”理解为“等外等”更佳,即不仅仅包括《办法》中已经列举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服务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其他鉴证咨询服务也可以适用,如造价咨询服务、政策咨询服务、PPP咨询服务、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勘察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咨询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检测服务、认证服务等等。政府购买服务只能确定一家供应商成交的情形,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兜底条款,今后随着实践的发展,财政部还可以规定其他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情形。对于能集中采购需求,形成单一项目,但具体采购时间、实施地点、采购数量不确定的项目不适用于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条文解读(三)
第四条 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框架协议采购应当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形式。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又可分为无第二阶段竞争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有第二阶段竞争的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两种。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与《公共采购示范法》的开放式框架协议程序不同,政府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无竞争,《公共采购示范法》第二阶段是有竞争的。
《办法》将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重点放在第一阶段。考虑到开放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没有竞争,故而《办法》将封闭式框架协议定为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开放式框架协议仅为框架协议采购的特殊情形,是对封闭式框架协议的一种有益补充。《办法》同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其他的如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不得制定框架协议采购主要形式的例外情形,理由是《政府采购法》仅规定了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他采购方式进行认定,没有授权其他部门,财政部也无权进行转授权。
第五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框架协议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由集采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均应当由集采机构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不得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不同的是,框架协议(也称框架合同)的订立主体不是采购人而是集采机构。
集中采购目录外
原则上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一般而言,主管预算单位组织本系统、本部门框架协议采购有诸多优势,一是项目集中度高,容易形成更多的采购数量,以量换价,取得更好的价格。二是效率更高,各个下级预算单位不必单独分别组织框架协议。三是质量有保证。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动员更多的力量投入采购需求的制定、市场调研、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制定等工作,从而使采购质量有保证。四是入围供应商管理更加有效。供应商入围后的管理,对于框架协议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面对的是一个行业或者一个系统,如果在框架协议执行中出现不诚信履约行为,主管预算单位可以通过取消入围资格,使其不再有机会在整个行业和整个系统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对于供应商的约束作用是非常强的。(搞录自岳小川老师的《如何组织好框架协议采购(一)》)
集中采购目录外,其他预算单位有需求的,
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其他预算单位包括两种,一是主管预算单位不组织集中采购或因采购标的特殊,无法由主管预算集中组织采购,采购人确有采购需求的;二是为了提高议价条件和效率,联合其他采购人,以联合采购的形式共同组织框架协议采购。以联合采购形式组织的框架协议采购需要得到各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适用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集采目录外的框架协议采购可以委托集采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
也可以自行采购
第五条第三款仅规定了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但并不排斥主管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自行采购。
第六条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关键词:竞争择优、讲究绩效、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
竞争择优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为了体现竞争择优原则《办法》规定了五项措施:一是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要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二是对封闭式框架协议供应商入围设置不同淘汰率,一般不得低于20%。但是对于采用质量优先法的仪器设备采购,由于没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评审环节又未开展价格竞争,为更好地平衡质量与价格的关系,将最低淘汰率提高到40%。三是要求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原则上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能采用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避免同一货物因使用专供政府采购的型号导致价格不可比。同时,要求货物项目的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响应,避免多产品响应形成报价组合,干扰价格竞争。四是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等仪器设备,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并在评审时考虑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五是引入外部竞争机制,当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而入围供应商又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报价以下的,可将合同授予该非入围供应商。如果仅仅为实现这些行政效率而在相关采购本来不宜使用框架协议这种工具时使用框架协议,反而会损及其他采购目标,如资金效益。由此可能产生的结果是,要么完全没有满足采购实体的真正需要,要么未能按适当质量或者以适当价格满足采购实体的真正需要。《办法》第一条对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条件、第三条对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实践中一是要准确把握单项采购与框架协议集中采购适用范围;二是要准确把握框架协议采购的前提,框架协议采购的前提是采购集中,因此应当分析哪些可以集中采购,哪些不能集中采购,如果将不能集中采购的实行集中采购,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实践表明,框架协议导致竞争和透明度减少、互相串通,以及凭借采购人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根据《办法》规定的竞争程序订立框架协议和授予合同,因而有可能损害资金效益。阳光是最好的警察,因此,实施框架协议采购时应当做到能公开的尽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较长期看,封闭式框架协议有可能因其规模而减少全面参与和竞争,因为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会离开有关市场。那些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了解彼此身份,有可能相互串通,因此,可能也难以在实务中确保在确立框架协议之后保持竞争。由于未加入框架协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不能参加采购合同的授标,框架协议程序的第二阶段实际上是一种限制性竞争。如果框架协议的效果是造成垄断市场或寡头垄断市场,限制性竞争的不利后果会更加明显。《办法》第三十七条有效的解决了上述问题。框架协议期限过长或过短均影响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意愿与竞争程序,协议期限过长,容易形成垄断,协议期限过短,不利于发挥框架协议的规模效应,因此应当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的确定协议期限。
强化政府采购绩效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两个强化,四个机制”的基本要求,《办法》将讲究绩效作为基本原则也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绩效考核实质就是PDCA,因此建立用户反馈和评价机构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利于实现供应商的优胜劣汰。《办法》第十九条对入库供应商存在违法情形的,取消入围资格。《办法》第二十六条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理念,有效避免供应商通过前期低价入围,后期高价提供配套耗材或服务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买得实惠,买的放心。
明确的采购标的是指采购需求要明确,其技术标准和要求也应当明确,明确的定价机制是指明确实行市场价还是指导价还是执行政府定价,价格表现形式是固定价还是可调价、量价关系如何折扣等。《办法》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征集公告和征集文件中确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限制单价,明确量价关系折扣,尽可能确保采购需求标准与最高限制单价相匹配。
第七条: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
【解读】
《办法》要求所有框架协议采购均应当实行电子化采购,这是本《办法》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最大的亮点与特色。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公共采购示范法》不同,《公共采购示范法》仅要求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应当实行电子化,但对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未作强制性要求。
(一)电子化技术应用可以在时间和成本上提高行政效率电子化技术的使用得以减少纸张等相关的行政费用,缩短以纸张形式发送信息的时间。在网上发布征集公告、发售(下载)征集文件、递交响应文件,以及网上评审、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等,使得采购程序可以在数小时或数天内,而不是数周或数月内完成。标准程序和文件通过信息技术而在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普及推广,而使用标准程序和文件就可以进行重复采购,从而增进统一性,提高采购效率。电子化技术的应用减少了传统采购周期中人与人的互动,包括采购实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之间有可能产生贿赂的机会,有效减少腐败。电子化采购具有全程留痕,可追溯、不可抵赖性等特点,因此透明度相比线下操作要更高,同时电子化采购使得那些地处偏远地区本来可能无法参加程序的潜在供应商也有机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度和竞争度相应提高。
《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除了电子采购系统及相关软件和工具应当免费供供应商使用的要求。实践中应当把握两点:根据财库〔2019〕38号文规定,征集人发出的征集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给潜在供应商。(二)电子化采购系统应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收取电子化采购系统收费应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收取,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采购系统应当免费提供给各供应商使用。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方案是采购活动的总体策划,是一切采购活动的核心。
框架协议采购的采购方案拟定主体有三类,《办法》对框架协议采购的三种采购方案实行差异化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实施采购,为防止集中采购机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其采购方案原则上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1. 实践中部分地区没有集中采购机构,由跨区域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其采购方案不是由项目所在地的本级财政部门审核,也就是说本条所指的“本级财政部门”是指的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的本级财政部门。2. 为落实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本级财政部门只审核集采机构拟定的采购方案的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核其采购方案的合理性,只有采购方案极为不合理时才应当予以纠正。因此集采机构在拟定采购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采购人的意见。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服务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其采购活动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采购方案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拟定。为落实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拟定的采购方案采用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核制。备案是告知性备案,其方案的质量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需要注意的是,主管预算单位拟定的采购方案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本级”是指主管预算单位所在地的本级财政部门。
其他预算单位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应遵守《办法》对主管预算单位的相关规定,因此其采购方案与主管预算单位的采购方案管理方式一样,即实行备案制。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落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体现。
《办法》未给出采购方案的内容及格式,小编认为,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中采购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结合本《办法》,采购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是关于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以及封闭式框架协议征集程序的规定。
关键词:适用情形、公开竞争、除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 本条第一款再次对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进行重申,不符合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大批量集中采购或单个项目采购等,均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的竞争择优原则决定了协议供应商必须通过竞争方式产生。由于竞争产生的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封闭式运行,非入围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因此为体现公平、公正,防止征集人滥用职权,因此征集程序必须公开。(三)封闭式框架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协议供应商通过公开竞争入围,框架协议涵盖范围内的采购,其合同应当授予入围供应商,这是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逻辑起点,也是框架协议采购主体对全体协议供应商的一项基本义务,也体现了框架协议的严肃性,从根本上保护协议供应商的利益,但实践中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导致剩余供应商不足且影响框架协议的继续执行,需及时启动补充征集程序进行补救,这将有利于采购目的的实现,但补充征集程序必须在框架协议中明确约定。这是契约精神的体现。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程序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符合《公共采购示范法》的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实践中框架协议采购使用过于宽松的征集方式,导致滥用框架协议采购的情形发生。框架协议采购不适用紧急采购情形,因此招标周期长不影响采购目的的实现。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110号令明确,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但当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时,87号令与110号令有冲突的部分执行110号令,理由是本条第二款已明确“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一)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二)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本条是关于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及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的规定。
关键词:符合规定、明确条件、愿意接受、随时申请加入 公开征集框架协议采购原则上采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形式,只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时,才适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除了有适用情形外还有适用条件,即必须有明确的采购需求、统一的付费标准。明确的采购需求是所有框架协议采购的前提,但统一的付费标准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独有特色,理由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不竞争价格,这也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适用情形所决定的。“等框架协议采购”的“等”应理解为“等内”而不是“等外”,即仅包括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两个适用条件。如果将之理解为“等外”,将导致使用条件无限扩大,不利于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的实施。采购的最终目的是订立合同,因此应当遵循合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供应商要想加入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就应当遵守两个原则,一是自愿申请,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二是接受框架协议条件(框架协议条件如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可申请救济权),申请加入的供应商不能额外提出不平等条件,否则对征集人也不公平。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与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不同的是,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只要求公开征集,这就意味着征集人只需发布公开征集入围供应商的征集公告,采用非招标方式也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与招标方式的一次性报价相比,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在价格方面更有柔性,如药品集中采购多用谈判而不是招标就是这个原因。
《办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疫苗采购;以及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并且不适合淘汰供应商的,比如在一些地方,电信服务商不足3家。
二是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并且为了更好地向公众提供服务,需要让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都加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比如,政府购买失业培训、养老、体检等服务,服务对象可持政府发放的代金券等凭单或其他证明,从入围供应商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