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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平移后的业绩承继问题

资质平移后的业绩承继问题

所谓的资质转让是不存在的,是违法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即借个资质或者买个资质去投标,都是违法的。

 

但是你可以将对方整个公司连同资质买过来。这样你就可以得到对方的资质。这种通过与对方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而获得对方公司的资质的方法,就叫做资质平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描述了七种合并、分立、重组的情形,都可以进行资质平移。

 

所谓的资质平移,其实就是个资质申报的简化程序。类似于项目审批的核准制改为了备案制。

 

资质平移的具体操作方法:

 

1、     受让公司和出让公司以新设合并的方式资质平移;


这一种操作方式,资质平移后的受让司,可以继承出让公司的全部业绩,但是需要把出让公司整体购买下来,可能对价会比较大。而且出让公司有没有一些隐性债务,有没有诉讼在身等等,都是操作风险。要有强的背调,确保对方公司干净。


2、     由出让公司新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将出让公司资质平移到该全资子公司,然后再由受让公司吸收合并这个全资子公司,从而最终实现资质平移;


这一种操作方式,资质平移后的受让司,只能继承该子公司的业绩,而不能继承出让公司的全部业绩。而分立的这个子公司能不能继承原出让公司的部分业绩,还需要在分立并第一次资质平移时,由建设主管部门重新认定。但这种操作比较干净,吸收合并的是一个专门为此交易特别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风险较小。这种操作方式适合于只收购出让公司部分资质的情况。


这个分立公司在资质申报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对于业绩的重新认定,可能会有不同规定。比如在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发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5版)》中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4)“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但需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但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完成公开的可认定为合法承继。但是在2021年的修订版本中,又把它改为了“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2. __________(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修改说明:鉴于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业绩承继”作出界定,范本中不再直接允许使用继承业绩。如招标人同意认可继承业绩的,应自行说明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要求。)”也就是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改委对于这个法律界定比较模糊的问题甩锅给了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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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出让公司新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然后由受让公司收购这个子公司为自己的全资子公司,最后再在母公司与其各子公司之间以重组、分立的方式实现资质平移。

 

这一种操作方式,资质平移后的受让司,不可以继承出让公司的任何业绩。但这种操作方式最安全。收购的是一个为此交易特别新设立的子公司,所以被收购这个子公司往往比较干净。收购该子公司完成后再办理资质平移,比较有把握。而且不仅在母子公司之间,还可以在各子公司之间平移资质,后期操作更灵活。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六、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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