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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哪些问题?

虽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是政府采购工程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还是不时会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政府采购工程在法律适用中容易出现五方面的问题,从业人员在对采购项目类别进行识别时,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错误。


一是对工程作缩小化理解,误认为只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才属于建设工程。事实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不难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


二是将概念化的协作活动也理解为工程。譬如,误将“希望工程”“五个一工程”“系统工程”“信息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等概念化的协作活动当作建设工程。


三是误将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相关货物和服务采购也当作工程项目实施采购。只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四是误将“不可分割”简单理解为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认为只要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就是“不可分割”。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类就属于可分割。


五是误将和工程有关但并不是完成该工程所必不可少的服务当作工程项目来采购。比如工程立项前有关部门向社会采购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材料服务,再比如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监管,从社会上采购的审计服务等,虽然与工程有关,但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调整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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