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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环节出现这些情况让你很蒙圈?本文来解惑

资格审查环节出现这些情况让你很蒙圈?本文来解惑

问:财务审计报告缺少注册会计师证书,资格审查怎么认定?

政府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缺少一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只附了一个会计师的证书,可以判定投标无效吗?


答:“投标人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中,缺少一名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只附了一个会计师的证书”,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规定,审计报告须经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否则无效。鉴于以上情况,该投标文件提供的审计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第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问: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有权利质疑另一未中标人吗?

A、B、C、D四个供应商投标,A供应商在资格审查阶段未通过,招标结果公告后,B中标。在有效的期限内,A对另一位中标人C提出质疑,认为C存在较大罚款问题,不应通过资格审查。


答: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A,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有权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质疑的对象,质疑未中标供应商C,实际上是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果C 不合格,有效响应的投标人就会不足三家,项目就要废标重新采购。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收。如果C 确实存在较大数额罚款问题,其资格审查不应通过,应予以废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问: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办?


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经重新评审确定原评审报告中存在错误的应当纠正错误。改变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货物成交通知书已发,采购人发现资格审查错误,怎么处理?


答:需要收回成交通知书,组织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问:公开招标项目资格审查错误,可以组织重新评审吗?


答:不可以重新评审。公开招标重新评审项目只限评标报告签署后出现四种情形: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除此之外,不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问:同一品牌的审查应在资格审查后还是符合性审查后?


答:在符合性审查阶段,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认定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废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问:评标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怎么处理?


答:发现错误肯定得纠正,但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因此,建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对发现的错误责令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问:采购人可否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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