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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监督管理,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参与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责任主体为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部门)经办项目活动的工作人员,应以本单位名义进行评价。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项目应当汇总委托单位意见后以本单位名义履行评价职责,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所属分库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并结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评价监督管理制度。同时,结合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或其积极表现行为进行信用评价,评价意见计入当期。对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违犯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同时对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准确。不得恶意评价、隐瞒不评或避重就轻。

第六条 信用评价责任主体应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在专家抽取模块“专家信用评价”栏目选择或填写“编号”,按既定事项一次性完成信用评价。对评审专家违反规定事项对应条款的,选择“是”即为信用评价,同时上传本单位书面证明材料或注明具体事实,没有问题的填报“没意见”,确认保存后不能修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表》应随招标文件一并存档。

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出现扣分情形的,系统将给予评审专家一次短信提示。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可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查看本人信用评价信息。评审专家对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应当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或短信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评价系统上传申诉材料或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申诉事项进行核实处理,特殊情况者可适当延长。监管部门发现信用评价意见不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八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分为日常信用评价和定期信用评价。

(一)日常信用评价实行“一标一评”量化扣分办法。使用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咨询论证、质疑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信用评价。

(二)周期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评审专家始起星级均为一星级,即一个★代表一星级。当期结束后,由系统依据日常信用评价结果确定专家是否晋级或维持,并与上一个周期专家星级结果累计后作为当期结束后的星级评级,最高为五星级。

第八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     在评标开始时间后到达评审现场的,扣5分;

(二)     迟到1个小时以上到场或无故不参加的,扣10分;

(三)     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身份的,扣5分;

(四)     有意被冒名顶替的,扣20分;

(五)     评审活动期间擅离职守的,扣5分;

(六)     未完成评审工作,无故脱离评审活动的,扣10分;

(七)     现场表现影响评审工作正常秩序的,扣5分;

(八)     不按规定存放或擅自使用通讯工具的,扣5分。

(九)     不熟悉相关行业专业法规制度的,扣10分;

(十)     专业技术水平和执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扣10分;

(十一)       不熟悉市场行情的(经济法律专家在技术方面除外),扣10分;

(十二)       应回避未主动回避、且未完成评审活动的,扣10分;

(十三)       应回避未主动回避,且完成评审活动的,扣20分;

(十四)       发表不当言论或将自身意见强加给其他专家、私下串通或干预其他专家评审的,扣20分;

(十五)       征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倾向性意见的,扣10分;

(十六)       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明显存在违法违规条款、重大遗漏、偏差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正确处理的,扣10分;

(十七)       对响应文件明显存在造假、恶意串通等情况未能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报告或不在评审报告中记载的,扣10分;

(十八)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未影响结果的,扣10分;

(十九)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影响结果的,扣20分;

(二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擅自与其他专家交换意见的,扣10分;

(二十一)对自身明显错误评审行为拒不改正、且未明确注明个人意见的,扣10分;

(二十二)对无效投标、扣分情形、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不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不清晰、不成立的,扣10分;

(二十三)不以法处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扣10分;

(二十四)对废标或论证项目不提出改进意见或出具意见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扣10分。

(二十五)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索要标准外劳务报酬的,扣10分;

(二十六)收受相关当事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扣20分;

(二十七)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审资料的,扣10分;

(二十八)拒不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等法定义务的,扣10分;

(二十九)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酌情扣分(5、10、20分,视情况选其一)。

第九条 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     不配合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案件处理或提供情况不实的,扣10分;

(二)     不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扣10分;

(三)    在一个周期内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履行信用评价义务超过三次或信用评价意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次扣5分;

(四)    不及时维护本人已变更的信息的,扣5分;

(五)     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扣20分;

(六)     泄露有关评审情况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的,扣20分;

(七)     接受邀请至评审活动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扣10分;

(八)     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酌情扣分(5、10、20分,视情况选其一)。

第十条 监管部门对评审专家激励性信用评价内容与标准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等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监管部门采纳的,加10分;

(二)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政府采购方面的论文的(千字以上),加10分;

(三)及时向监管部门书面举报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加20分;

(四)其他积极表现行为酌情加分(10、20分,选其一)。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晋级标准与激励措施

(一)     当期两项(含)以上扣分值合计达到20分(含)的,从达到之日起,暂停半年评审专家资格,出现两次被暂停的,从第二次暂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恢复专家资格,出现3 次被暂停的,终身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一项扣分值达到20分(含)的,暂停二年评审专家资格或取消专家资格。

凡暂停评审专家资格的,其星级超过2个(含)以上的,降低一个星级直至最低星级。从启用后的第三个周期起,一、二星级专家每个周期抽取次数,将被限制在3次以内。扣分值少于20分的晋级一个星级;

(二)     使用单位可根据项目情况择优选用星级较高的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组长原则上应推荐星级较高的技术专家担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出现三次(含)以上不履行评审专家信用评价职责的,系统将暂停其新的政府采购活动,直至补正后予以恢复。

使用单位信用评价不实或出现恶意信用评价的,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理。

代理机构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将被纳入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抽取异地评审专家的信用评价意见,若不便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信用评价的,应书面反馈至专家所属分库监管部门代行填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线之日起施行,若有变化,另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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