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无关,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不应该把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作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答:通常情况下不可以。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内容是不能偏离的,通常情况下不能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必须全部满足,实质性要求通常为一票否决因素,不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答: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项。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与企业规模相关,也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得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答:不可以。尤其是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施行后,要求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或常驻人员作为评分项更是“此路不通”,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不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具备本地化条件;中标后提供本地化服务也不应限制形式,如只能设分公司。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答: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不能再作为供应商的资格门槛和实质性条款,也不能作为评分条件。如果设置,对取消行政许可资质后成立的新企业构成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问:图书采购中,把现场采购基地面积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现场采购基地面积属于变相的规模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否则构成对供应商,尤其是中小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CMM/CMMI(双软认证)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合理吗?
答:不合理。CMM/CMMI(双软认证),简而言之就是“软件企业认证”和“软件产品认证”。在政府采购领域,用CMM/CMMI资质来作为评分项是不合适、不合理的,CMM/CMMI认证由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软件工程研究所(CMUSEI)提出,它只是一个评估的依据和一个过程改进的框架,并不是一个标准(CMMI是CMM的改进);CMM/CMMI不是为软件研究性项目设计的,而是为产品项目设计的。对于那些研究性的项目,如果要“套上”CMM/CMMI,就等于把自己打入禁锢的“牢笼”;如要通过CMMI认证,需要一笔不小的开支,对一些小企业来说是一个较重的负担,把CMM/CMMI列为资格条件和评分项,都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待遇或差别待遇。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不可以。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专门监管部门,承诺没有什么效力,这一承诺也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没什么关联、不相适应。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问:物业服务项目,可以将供应商成立党支部和工会列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一方面成立党支部和工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与合同履行无关;另一方面,也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新成立的小企业、非公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问: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中,高新技术企业能否设为评分项?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分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与货物服务的质量不相关,不宜列为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