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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该怎么办?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该怎么办?

在招投标实践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情形会经常出现。对此情形的处理方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予明确,国务院不同部门虽有相关规定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以及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相关规定,小编整理成如下表格,供参考。

序号

法律法规

投标人少于三个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

1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出现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等五种情形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5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6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7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

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四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同时,也规定了投标人数量认定的标准,即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上述法律法规都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除《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及《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外,其他法规都对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但存在一定差别。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与《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不仅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也明确了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两者之间的描述存在一定差异,前者明确了“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后者未对此进行规定。《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相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而言的,是指法律不强制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也明确了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具体做法,其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相比,不仅详细,而且易于操作执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如有两家投标,招标人可进行两家开标;如只有一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招标人可进行谈判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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