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某公司对该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中小学及幼儿园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设施购置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提起投诉。2020年9月7日下午16:30,当地监管部门组织原评审专家、县公证处、县教育和体育局及律师事务所和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参与问题处理会议。原评审专家认真复核讨论后认为,被投诉人的样品演示部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无虚假应标,且提供的网站介绍不能作为评审依据。但当地监管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此次采购的磋商小组为随机抽取的三名评审专家,没有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组成不合法,最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有业界人士认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该项规定里面并没有必须、应当的字眼,因此磋商小组可以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可以全部由专家组成,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评审。但业界专家表示,既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磋商小组有哪些人组成,那其中的组成人员就是必备要素,而不能因为没有用“必须”“应当”这样的字眼,就可以视作其中的元素是可以随意省去的。采购人如果没有代表可以胜任这项工作,完全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代为行使职权;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况,一样可以通过委托来完成。比如说委托专家,受委托的专家就不得再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审,而是以采购人代表身份代表采购人。虽然有业界人士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之规定,认为采购人可以委派代表,也可以不委派代表。但业界专家指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2014年出台的,明确提到了磋商小组中包含采购人代表,而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内容是可以实质性变动的,如果须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内容,还得由采购人代表确认。采购人代表此时怎能缺位?因此,磋商小组中必须有采购人代表。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