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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相关条例规定

关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以及相关条例规定

非招标采购项目作为相对较为宽松的工程项目,也是需要遵守严格的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其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等方面都需要有不容忽视的了解掌握。

《非招标规范》中不同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形式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谈判采购
(1)采购人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供应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
询比采购
采购人可准确提出采购项目需求和技术要求、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竞价采购
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采购项目。
以价格竞争为主的物资出售、权益出让等交易活动,可参照竞价采购方式实施。
直接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了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潜在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控股或者管理关系,且依法有资格能力提供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框架协议
难以确定采购计划的应急、零星需求采购,或者需要频繁、重复组织采购同类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今天,我们在这篇来看看非招标采购项目中经常出现的各个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用。

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87号令吗?
答:不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财政部74号令,87号令适用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在竞争性谈判中,第一次报价需要在唱标时公开报出来吗?
答:不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谈判现场只有两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是不是都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答:不是都需要有个前提:如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性审查由谁负责?
答:由谈判小组来负责。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答:在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中,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所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从发出谈判公告到开标用时多久?
答:74号令明确,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那么就要看题中所述的4天是否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果少于三个工作日,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可就供应商报价进行磋商吗?
答:不可以,磋商是针对磋商文件进行的。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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