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习 >>政采 >> 中标候选人提前告知放弃中标就不能罚了?
详细内容

中标候选人提前告知放弃中标就不能罚了?

中标候选人提前告知放弃中标就不能罚了?

H企业的招标项目,完成评标后确定投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尚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投标人A正式告知H企业放弃中标资格(即也不会签订合同)。


项目负责人希望扣罚投标人A的投标保证金,但在适用的招标文件条款和法律条文上犯了难。


项目负责人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中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包括了以下两条: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项目负责人认为本情形是否可以套用第(2)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但苦于此时尚未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就不存在“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是否要不顾投标人A放弃中标的通知,“强行”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以满足“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情形。


小编认为,上述做法也不失为一个办法。但其实没有那么复杂。


从法律条文角度


众所周知,在招标中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的“承诺”。但在招标中的要约和承诺存在其特殊性,包括:

01


一般承诺为到达生效,而招标项目中以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视为承诺生效;

02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在招标项目中,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限期,即投标人对该要约设定的承诺期限,在此期限前不可撤销要约(投标文件)。

从招标文件角度



本案例中,投标人A告知放弃中标,纠结投标人还未收到中标通知书而无法扣罚其投标保证金实际上是陷入了思维的死胡同。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无论是在开标、评标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的该行为实际上可以定性为“撤销投标文件”,即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文件中的条款“(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来扣罚其投标保证金。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