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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百科】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为什么不行?

【政采百科】评审因素扣分总和大于总分值为什么不行?

政府采购中,我们时常会遇到“扣分式”的评审方法。比如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技术部分总分40分,技术指标共68项。其中,一般指标60项,重要指标8项。一般指标每项不满足扣2分,重要指标每项不满足扣5分,扣完为止。


这个方法的特点是:扣分总和远远大于总分值。财政部发布的第67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因此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但这则信息公告并没有详细解释原因,也就是不量化的具体危害是什么。那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不量化的情形,我们称为方案A,这是错误的做法。正确的是方案B,这种方法把总分值量化到了每一项指标上,所以方案B的扣分总和正好等于技术总分值。


假如有两个供应商甲和乙,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情况分别为:甲有10项一般指标不满足,4项重要指标不满足;乙有11项一般指标不满足,5项重要指标不满足。经过计算,在方案A中,甲和乙的技术得分都是0分;而在方案B中,甲的得分比乙要高一些。


从技术指标的响应情况来看,明显甲的技术比乙好,这从方案B的得分情况可以看出来。但是在方案A中,甲和乙被“一刀切”得评为了0分,对甲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好的评审方法要能分出优劣,这也是方案A的最大问题所在。


所以,评分方法要将总分值量化到每一项指标,才是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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