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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新要求?政府采购资格条件设置新要求?在本月主题征集中,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如何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位列各位读者最关心的问题第3位。 关于政府采购中资格条件的设置,招采人最熟悉的可能还是《政府采购法》中的的“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而提出的特定条件”往往五花八门,随着财政部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逐渐加大,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规范性文件对资格条件的设置进行了规范,并加大了监督过程中针对不合理资格条件的查处力度。 在《草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针对资格条件的设置进行了一些调整,现在小编就逐一为您进行解读。
《草案》第十四条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原则(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一)承接采购项目所必须具有的经营许可、资质条件等行政许可类要求; 资质的设定必须为特定行政许可类要求,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众所周知的经营范围不在被允许的资格条件设置范围内。 (二)因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所需要提出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采购等; 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提到“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此类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设置投标人资格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 该要求在《政府采购法》中已有提及,但设置时仍注意要符合上述资格设置原则。 (四)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的特定条件,包括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请在评论中留下您对本条的解析,点赞数排名前3有好礼! 截止时间到:5月26日11:00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六)业绩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范围限定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长期运营服务项目”。并且再次强调不得限定特定区域或者特定采购人的原则下,且一般不得超过2个(这一点在已经正式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已经明确)。
此外,《草案》中对资格条件相关的禁止性要求进行了明确和补充。 (一)“资产总额”变为“资产” 即现行《办法》只要求不可以对投标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计项金额做限定,而《草案》则明确不可以对企业各项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分别或统一做出限定。 (二)将投标人的注册地、纳税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成立年限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在原有基础上,结合38号文的要求,资格条件禁止项中增设了注册地、纳税地、所有制形式(公有制,私有制,混合所有制等)、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股权结构(一元股权结构、二元股权结构、4X4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国内、国外)和成立年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新发布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将“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作为了重点审查中非歧视行审查因素,可以看出,资格设置的合理性将由事中事后监管转为事前监管。虽然《草案》还在意见征求中,但《草案》中关于资格条件的修订还是体现了政府采购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各位招采人士务必提前掌握动向,避免踩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