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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如何编写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文件如何编写磋商程序?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认定的第六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其采购程序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磋商程序”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条款规定如下。 1. 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资格预审公告”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告”格式规范,竞争性磋商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的,可以实行资格预审方式,也可以实行资格后审方式。 2. 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磋商文件的制定主体,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关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磋商文件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3. 供应商编制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4. 成立磋商小组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 5. 磋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6. 确定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