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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2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大全,请收藏!财政部32个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大全,请收藏!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已经发布三批共32个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从财政部裁决生效的大量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案例中筛选而出,基本涵盖了实际采购中绝大部分的热点与难点问题。采购学院特意整理了这些案例的全文及要点,供您学习参考,值得收藏。 案例要点
案例要点 投诉是供应商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但投诉应依法进行。本案中,投诉人用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投诉,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秩序的,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应当予以处理。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国家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是法定资质(本案中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或自行确定其他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在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招标文件将上述三个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为硬件采购,招标文件要求“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4级(CMMI level 4)及以上证书”不合理。财政部裁定,本项目软件和硬件都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相互混装”如何理解?本案中,D公司提交的竞价文件中单方面加盖了C公司(即成交供应商)的公章。C公司说我不知道D为啥盖了我的公章跟我没关系。D公司则称是本公司职员在与C公司对账过程中拿错了公章。财政部认为,公章具有代表公司意志的法律效力,混盖公章等同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家公司的辩解不足采信,应认定属于串通情形。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重大违法记录主要是基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处罚而产生的,在没有刑事、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不得以信用记录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供应商被代理机构此前作出的所谓“暂停竞价资格六个月”惩罚,不可以作为拒绝供应商的理由。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投标人产品官网信息可以作为评审依据吗?本案中,投诉人通过查询中标产品的官网信息,认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截图或链接作为证据,而投诉人仅以产品官网信息为依据的,不能当然否认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10.XX体系采购项目投诉案 案例要点 本案中,代理机构以为项目资金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且属于XX体系建设项目的一部分,就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但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本案中,虽然J公司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仅以此认定J公司投标无效。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为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设置为评审因素,考虑到W部直属院团的舞台设备与其他院团的舞台设备没有实质区别,该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在没有质疑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采购人不应自行启动复核程序。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报财政部门处理。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违法行为线索,本应报财政部门处理。但采购人、代理机构却自行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违反了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询价方式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价格是主要比较因素。如果采购人对货物的质量与服务有特殊需求的,应当采用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采购。 询价通知书关于“提供由生产商出具针对本项目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的规定不属于实质性条款,询价小组以此为由拒绝供应商报价的行为不当。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本案中,采购人D大学采购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范畴,且实际上也不是由采购人D大学使用,而是由其附属中学使用,也就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采购违法。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采取“定标”等程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本案中,采购人基于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结果组织党政联席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瞎胡闹。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购人可以不派代表参与评审吗?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应委派代表参加评审,积极行使权利。不过在本案中,由于D公司在本项目报名时仍在为采购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采购人单位不委派代表参加本项目评标,不影响评标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外,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合理怀疑进行调查,在仅有孤立的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意串通。本案中,经查询采购人D大学“供应商库”,C公司与M公司注册信息中的电子邮箱相同,但不能仅以此情形认定存在恶意串通。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的评分设置要求过高,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不符。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19.A单位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 案例要点 采购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是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中“明显低于”的具体范围和幅度的细化,有利于开展评标工作,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体现。 财政部则认为,招标文件将“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从而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B公司辩称:型号是一致的,只是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财政部认定,该理由不成立,其中标无效。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购人应当在目标性需求基础上形成具体的功能性需求,并进一步细化为技术需求,确保采购需求完整、明确,以便供应商进行响应并报价。本案中,采购人未提供现有系统接口的具体要求,导致供应商无法根据接口工作量评估相关费用。供应商感到很憋屈,咋办呢?只能去质疑投诉了。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违法;招标文件就每种设备均指定三种品牌,违法;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违法。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本项目采购的X光机,一部分用于民航机场安检,一部分用于港口、公路口岸安检。但采购人全部要求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过于严苛。 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检测项目并非国标检测项,将这些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款,且自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仅有20天时间,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违法。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供应商Y眼看着自己中不了标了,马上表示撤销投标文件,以为造成投标人不足三家,项目就可以废标并重新采购。这点小心眼儿傻子都能看透。财政部裁定,供应商Y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且相关做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自己质疑自己,可以吗?本项目中,财政部裁定,供应商B公司主张自己不应当通过符合性审查,该事项并不涉及对供应商B公司自己权利的损害。因此,供应商B公司不具备针对该事项提出质疑和提起投诉的资格。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对各供应商进行横向比较,俗称“矮子里面拔将军”。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除价格以外的评审因素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打分,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打分。本项目评审因素“安全措施”“样品”和“售后服务”采用横向比较各投标文件的方式进行打分,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更正公告改变采购标的的材质、容积、接头、耐温性、耐压性、安全性能等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并不构成对采购标的的改变。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接近不属于法定恶意串通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各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购买了采购文件,就一定有权质疑吗?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中,T公司虽然购买了采购文件,但财政部向其进一步调查取证时,T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具备符合本次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专业技术能力,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利害关系人,无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购人、代理机构称,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腹腔镜系统,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机电产品,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财政部裁定,本项目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案例要点 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供应商M公司因未充分了解电子投标操作步骤,导致未完成政府采购招投标平台“缴纳保证金”确认环节,应自行承担无法参与本项目开标的后果。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32.X局监管系统项目投诉案 案例要点 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该联合体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点击查看案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