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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的权重是什么?

评审因素的权重是什么?

“权重”指某一因素或指标相对于某一事物的重要程度,其不同于一般的比重,体现的不仅仅是某一因素或指标所占的百分比,强调的是因素或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倾向于贡献度或重要性。


评审因素的权重不仅反映某一因素或指标在采购项目中的重要程度,而且还反映采购人对某一因素或指标的关注程度。评审因素由价格因素与非价格因素组成,一般来讲,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质量差距大,价格因素的权重就小,反之亦然。


例如,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为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因素设定后,滥用评审因素权重的自由裁量,鼓励投标人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对于价格因素权重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是有限制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六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价格因素权重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最低限度要求。实践中,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最低限度要求范围内,价格因素权重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及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设定。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仅仅是对价格因素权重的限制,并未细化到非价格因素,尤其是主观评审因素。每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是价格因素与非价格因素(投标标的和投标人能力)的平衡,在特定条件下,某个评审因素权重的增加,意味着另一个评审因素权重的减少。


应该看到,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往往根据评标因素和标准进行预判,招标文件将与采购标的的质量无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也会导致投标报价的上扬,损害国家和采购人的利益;主观评审因素未实现细化量化或权重过大,诱导投标人设法对可能参与评标人员施加影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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