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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分都应该设置多少?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价格分都应该设置多少?

政府采购项目中,价格的竞争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往往设置价格分,通过供应商对价格分值的响应程度来作为评判其投标(响应)优劣的一个方面(综合评分法)。那么,价格分值设置多少合适呢?看完这10个问答,相信您对这个问题会有更深入的理解。


1.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价格分设置是不是没有上限的规定?


答:是的,除政务信息系统采购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目前只有下限的规定,没有上限的限制。但是,如果价格分值设置过高,会导致越来越接近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 号)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2.采用固定价采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因此,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若采用固定价格,评审因素中可以不设置报价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3.绿化保洁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价格分如何设置?


答:在实践中,只有综合评分法才涉及价格分设置。绿化保洁服务技术、服务标准化很强,多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超60%合规吗?


答:合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只对价格占分比做了下限要求,却没有上限要求。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无上限地随意设置价格分值,因为分值越大,评分方法越接近“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就失去了意义。


5.竞争性磋商货物、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6.竞争性磋商采购货物,综合评分中报价分值设置60分合理吗?


答:合理合法。竞争性磋商中,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60分为最高上限(百分制)。


7.竞争性磋商采购工程,可采用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此,不允许采用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8.工程项目竞磋,报价评分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吗?


答:工程类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9.工程装修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值有限制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工程装修采购项目,评分标准报价的分值有限制吗?《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说的货物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没有说工程,那请问工程是随便多少都可以吗?


答:以往成功的案例,大多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即30%,效果较好,获得各方认可;当地财政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可以参照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某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价格权重。


10.小额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价格分的比重有限制吗?


答:可以参照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设置: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在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中,如果材料、设备的价格占比是最高的,则应按30% 来作为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如果人力成本(含施工和管理的人力成本)的费用占比是最高的,则可按10% 来作价格评审的分值下限。通常,在工程施工项目的预算占比中,材料、设备会超过50%,在工(人工)、料(材料)、机(机械)中占比应该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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