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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87号令修订应建立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强化采购结果管理

建议 | 87号令修订应建立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强化采购结果管理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财政部于2019年就已启动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修订工作,历时两年多时间,现已公开87号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是在不突破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贯彻深改方案精神进行修订,有诸多制度上的创新,体现了修法工作者的智慧。87号令的修订工作引起各界的关注,笔者就征求意见稿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作一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强化需求管理 增强主体责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从采购过程导向采购结果导向转变,应着重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以采购需求为抓手,强化采购需求编制,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按照项目采购需求特性分别适用不同的评审规则,据此重构整个招标投标流程。笔者有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创设采购需求分类的规定。招标项目采购需求分为价格优先、质量优先以及价格与质量兼顾三种类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类型,选择相应的开评标程序和评审方法。


二是建立采购需求标准体系。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嵌入支持创新、绿色环保等政策目标以及采购预算绩效目标,并同步落实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导向。


三是增加采购需求论证与公示的要求。通过采购需求论证与公示,提升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同时加强专家在需求设定环节的专业建议作用,提高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及完整性,保证项目实施的竞争性和公平性。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征求意见稿中有较多的体现,主要集中在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制度上,应该说有很多制度上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专家比例限制。取消了评标委员会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限制,要求采购人必须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第五十三条),并取消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的规定(第五十一条)。


二是增加采购人选择评审专家的自主权。允许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第五十四条)。


三是部分项目允许采购人自行评标。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评标(第五十三条)。这一重大的改变有利于增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在制度的设计上应当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避免采购人滥用评审权,建议增加采购人参与评审的具体要求,包括评审人员、评审程序和评审责任。




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公平竞争


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减轻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适当降低供应商准入门槛,着力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相关规定,相关情形可以进一步细化。


明确资格条件设置的范围与情形。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规定了资格要求五种情形。第十五条明确了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四种情形,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务中还存在设置高于实际需求的资格条件、技术规格或服务标准,以及设置不合理的现场演示、样品提交要求等情形,建议增加上述情形予以规制。


规范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规定。建议进一步明确可以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情形,收取方式、金额比例等,根据世行营商环境评价的要求,鼓励电子保函的应用,降低供应商财务成本。


增加采购意向公告的要求。建议建立年度采购意向公告和项目采购意向公告两种公告方式,由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使用。通过推进采购意向公开,由采购人主动公示项目名称、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市场信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优化交易规则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征求意见稿着力优化交易规则,激发邀请招标方式的活力,严格无效投标与废标情形的设置,建构合理的“容错纠偏”机制。


完善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87号令“从供应商库选取”及“采购人书面推荐”的邀请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确定被邀请的供应商符合GPA做法。GPA关于资格审查并未区分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公开招标(Open Tendering)是指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提交投标的采购方法,采购实体可以规定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不论在哪个环节审查,但不得通过资格审查限制供应商数量。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当进行资格后审似无必要,建议删除。


建立“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供应商准备投标的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等标期。等标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由于受上位法的限制,尚难规定缩短等标期的情形。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或者需要投标人制作复杂样品等项目,应当适当延长等标期。既然是强制性规范应当明确相关具体适用情形,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完善终止招标的情形与操作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对终止招标作了补充规定,终止招标的,采购人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就该项目再次进行采购。在实务中采购人终止招标时有发生,但87号令对终止招标的情形以及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导致采购人随意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害。建议明确终止招标的情形,建立终止招标的补偿机制,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随意终止招标活动,提升招投标行为的严肃性。




完善评审机制 实现“优质优价”


针对目前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弊端,着力调整“低价优先”“质价不分”的评审规则,确定“优质优价”目标,形成“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机制。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优质优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文件不包含报价的部分与报价部分采取双信封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立即对不包含报价的部分进行开标;然后在资格审查和技术、商务评审结束后,立即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和技术、商务部分得分及排名,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技术得分达到合格分或者达到规定名次的投标人的报价部分进行开标,公布其投标价格。双信封开标制度是实现“优质优价”的传统做法。


在目前电子化招标的背景下,建议采用分段开标与分段评标的表述,以建立分段开标与分段评标的机制。对质量要求高、社会影响大的特殊项目,建立供应商资格、技术规格、价格的分段开标与分段评审制度,倡导投标人从事质的竞争而非价格竞争。分段开标是指第一阶段对供应商资格部分和商务技术部分进行开标,通过资格审查和商务技术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第二阶段价格部分开标,分段评审是指质量优先以及质量和价格兼顾的采购项目,可以对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报价部分采取分段评审。同时,明确评标委员会在分段评审中综合比较与评价的主要内容,突出技术优先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基本保留了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但删除了“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规定,笔者建议应当保留,低价的结果往往是质量不保。此外,在实务中评标委员会难以认定“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导致该制度如同虚设。建议对“明显低价”作一可操作性的界定。




强化结果管理 明确履约责任


强化采购结果管理,履约验收是关键环节,建议明确履约验收的方式、程序、人员和相关责任,建立严格的履约验收制度,规范采购人的履约验收工作,增加其对采购结果的管理责任,实现采购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一是强化履约验收制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增加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方案、验收方式和验收标准,明确组织验收、验收方案、验收方式、验收依据的具体内容要求。


二是明确验收责任。促进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推动采购人依法自觉承担主体职责,追究违反合同约定的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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