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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哪些利害情形下供应商不得投标?政府采购中,哪些利害情形下供应商不得投标?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供应商之前有利害关系,供应商还可以投标吗? 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即可,不影响供应商投标。 对于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何理解“单位负责人”以及“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就很关键。 理解了上述原则,下面这些问题就都很好理解了。 一、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比如,A和B共同成立了C公司,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 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公司,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二、A、B公司同为C公司股东,A和B可以参加一个项目采购吗?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A公司和B公司间并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三、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同时也是B公司监事,A和B可以同时投标吗? 答:可以。甲在A公司为单位负责人,但在B公司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两者也没有控股和管理关系。因此两者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不违规。 四、股东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能否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答:该股东不是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就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果是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就不可以。 五、如何证明两家公司不属于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供应商? 答:可以到两家公司的登记机关查询其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也可以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公开信息。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七、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或亲戚,可以投同一个标吗? 答:可以。法律并未禁止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或亲戚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八、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九、企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授权让他人投标,违规吗? 答:不违规。法律并未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供应商,不得授权他人参加投标。无论招标投标体系还是政府采购体系,限制或禁止的是直接参加招标或政府采购活动、有前述行为的投标人或供应商,除非招标文件对此另有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十、采购前帮采购人编制技术需求的供应商可以再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吗? 答:该供应商不能继续参与后续项目实施的投标。但是,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十一、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还能参加设计投标吗?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 号)函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的咨询单位,可以参加该项目的设计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明确,“其他采购活动”指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因此,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十二、设备采购项目为采购人提供无偿的前期咨询,还能投标吗? 答:前期咨询内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该供应商就不能继续参与后续项目实施的投标,与是否有偿无关。但是,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十三、采购需求征求过意见的供应商,还能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那么,供应商就采购需求向采购人提出建议并被采纳,还能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答:尽管在采购需求确定前就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也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采购需求确定的必备程序。但是,有些专业性极强,或缺乏需求标准的项目,在需求确定前,有必要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只征求特定供应商意见,否则,采购需求失去公正性和竞争性。 实践中,在采购需求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通过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公示,就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有人认为,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并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纳,就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这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错误理解。征求相关供应商意见不是商业行为,供应商就采购需求提出建议,不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没有合同关系。只要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纳的供应商建议不构成“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