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势在必行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下称“两法”)不仅有大小之分(见多方面比较《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谁“大”谁“小”),还存在一定的交叉纠缠,可以说,“你是你,我是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本文就《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立法独立性、适用范围及适用争议冲突的交叉纠缠点进行解析,供大家参考使用。
1、两法立法的独立性
《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早期为遏制基础设施领域腐败问题而设立。《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则聚焦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政策功能实现。个人认为在后发布施行的《政府采购法》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经验。虽然两法在某些采购程序流程上具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却是两部相互独立的法律,各自有其特定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适用情形。
2、适用范围的交叉争议
《招标投标法》侧重规范全社会各公共采购领域各行各业重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而《政府采购法》则覆盖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
由此可见,两法适用范围均涉及公共采购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必然存在同时适用两法的交叉情况。
为解决上述两法存在的适用范围交叉问题,《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相继共同形成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下称“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但是,仅靠前述一条尚不足以解决在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适应范围争议冲突,特别是适用两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具体范围的界限界定存在争议。
3、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实践操作中的法律适用争议冲突
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各有其自身适用的法律法规体系,见招标投标主要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汇总及政府采购主要法律法规体系内容汇总。目前,两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则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遵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还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哪个网站发布/发布内容存在一定的争议。
(2)投标人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束范围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更宽。
(3)废标情况约定不一样
而在否决所有投标/废标(整个项目)的情形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范围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更广泛。
(4)监管主体分立
《政府采购法》由实行财政统一管理,监察、审计和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监督的体制,而《招标投标法》实行发改协调指导,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监督的“多头监管”体制。
······
以上种种差异易引发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流程中实操法律适用存在争议冲突,适用招投标法律体系还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规定为准,无所适从的情况。(后续将逐个进行解析,有意请保持关注)
两法分立造成“叠床架屋”,增加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两法的交叉纠缠争议点源于立法背景、监管体系及规则设计的差异,亟需通过修法实现制度统一,形成覆盖全领域、全流程的统一公共采购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