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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工程”的含义相同吗?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工程”的含义相同吗?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工程”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两法实施条例均表述为“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什么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预算单位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 年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规定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具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进行选择,不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对工程项目采购的价格分设置没有硬性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确定价格分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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