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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效力层级

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由于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规范较多,在实践中,相同事项可能涉及多个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效力确定具体事项的法律适用。


一、纵向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领域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政府采购法》相抵触。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层级高于当地政府制定的规章。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然而,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招标,适用的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部门规章,这就要求财政部部门规章不得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抵触。


二、横向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其效力层级高于一般规定。


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时间序列效力


从时间序列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同一机关新规定的效力高于旧规定。如财政部2004年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17年又制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为准。


根据财政部2020年2月公开的“财政部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政府采购法(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订)》以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项目列入其中。根据2020年具体立法工作安排,效力低的修订或制订在前,效力高的修订在后,可能出现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一段时间不协调,新的、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需在《政府采购法(修订)》完成后才得以重新构建。


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文件的法律效力由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相比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非效力层次最低。


例如,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规范性文件规定可能面临审查,而招标文件的规定可能被直接采信。在评标时,法律规定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包括法律法规规定都不是法律规定的评标依据。因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文件编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包括财政部部门规章规定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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