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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亏损”不能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无亏损”不能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针对这一规定,有从业人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资格条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具体的财务指标吗?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合法吗?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资格条件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徐千里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资格条件中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具体的财务指标一般都会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这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排斥其他供应商。 还有业界人士表示,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与要求企业无亏损是两码事。财务状况报告是证明一个企业财务状况的,企业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亏损。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与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利润增长率、资本利润率、营业利润率、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主营业务毛利率等;与销售收入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与资产总额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增长率。”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财务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四表一注” 那么,企业需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究竟指哪些内容呢? 某监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财务状况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财政部在答网友提问时表示,财务状况报告是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只要是能证明供应商财务状况的材料即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关于以何种形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尽量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行证明的事项,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