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中可以要求响应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吗?
答:不可以。要求潜在供应商在本地有服务机构,属于《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点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2.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采购市场的,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是全国统一市场,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是破坏政府采购制度、阻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3.“本地化服务”能在招标文件中设为评分项吗?
答:可以设为评分项。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本地化服务条款,对于重要的信息系统、软件、特种设备等招标项目,本地化服务条款也许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以及及时性是相当重要的。越是设备精密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对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务必跟采购人多沟通,核实其采购需求,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和要求制定可量化的标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重点清理和纠正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可以将本地化服务机构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尤其是在《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施行后,要求设置本地化服务机构或常驻人员作为评分项更是“此路不通”,采购人要的是优质服务,不能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具备本地化条件;中标后提供本地化服务也不应限制形式,如只能设分公司。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一、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