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项目负责人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作为实质性条件或评分因素,是否合理合法?将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评分因素时,应注意什么?”近日,有业界同行在易采通app上提了这样一个问题。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与项目履约质量有一定的关联,但如果项目负责人学历没有达到大学本科及以上也能保证合同履行,学历作为实质性条款需要仔细斟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律师告诉记者,“采购人对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和水平有所要求,将学历设置为评审条款,一般不会被认为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是合理也是合法的。”
业界专家韩孟玉也认为,有些特殊项目的履约对于团队的综合素质和与综合能力有要求,通过学历对其进行考核,本质上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是可行的。
“项目负责人的人选是完成项目的关键因素之一,对其能力、专业的评定,是允许的、也是必须的。”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志坚认为,“如果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会影响到货物和服务质量的,可以将其作为评审因素。”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进行评价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对于某些项目尤其是服务类项目来说,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确实重要,但这意味着如果项目负责人没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就无法履约吗?
“对象项目负责人的学历进行评价必须与履约场合密切相关,不宜将该项评价既作为实质性条件又作为评审加分因素,且应设置最高分进行限制。”韩孟玉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
杨志坚也认为,设置评审因素最重要的是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不宜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将其作为评分因素时,也要确实跟项目实施、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有关,如提出与本项目有关专业学历要求,则能避免涉嫌对投标供应商有差别待遇。”
“单用学历来评审项目实施人员是很轻率和不负责任的,对采购人来说其实很不合算,应该有专业技术支撑。学历不是最关键的,最关键的是技术支撑能力,单用学历评价是很不够的。”业界专家林柳枝提醒。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将项目负责人的学历作为一项客观评审因素时,分值不宜过高,因为学历只是评价个人能力的基础。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价还是应侧重于其执业资格、能力证明。”
业界专家普遍认为,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项目负责人学历的考评,除了与项目相适应,分值设置也不宜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