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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重新招标vs重新评标,你分的清么?

深度!重新招标vs重新评标,你分的清么?


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开展,在招投标活动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将会启动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程序。但《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适用的具体条件、主体、程序等并没有明确。因此在各地招投标立法实践中,对于重新评标,甚至有的地方创设了复核程序。

在招投标活动中,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适当地选择复核、重新评标、重新招标对于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小编将通过对重新招标与重新评标的法律规定及适用情形进行归纳和分析,明确招标人在开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工作中应该掌握的原则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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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

1.可以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注意事项】
出现本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放弃中标的表现形式既可以表现为明确表示不接受合同,拒绝签订中标合同,也可以表现为在合同签订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包括借故要求修改合同标的内容、价格、质量标准、工期(交货期)等中标的实质性内容。无论表现为何种形式,放弃中标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二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发生了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结果应当是确定无疑的。
三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包括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形式、担保条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条例》规定,这类违法行为包括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或者招标文件载明的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他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一般应发生在本次招标中,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些违法行为也必须被查实,包括经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查实。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没有穷尽导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所有情形。本条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与这四种情形具有可比性且是客观的,招标人最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出现上述情形后,本条之所以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次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而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主要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保持一致,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本条虽然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但招标人要理性行使这一权利。在其他中标候选人符合中标条件,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尽量依次确定中标人,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当然,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与采购预期差距较大,或者依次选择中标人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例如,排名在后的中标候选人报价偏高,或已在其他合同标段中标,履约能力受到限制,或同样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等,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
  需要说明的是,对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也不能是任意的,需要综合考虑《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
2.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形
根据 2013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9 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后的以下文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 7 部委 12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 部委 30 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8 部委 2 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 7部委 27 号令)相关规定,应当重新招标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 :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
(5)因评标、定标工作不能如期完成需延长投标有效期,但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
(6)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分析】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是重新招标最常见的原因。而在招投标实践中导致投标人不足3个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招标文件资格或技术条件的设置过于严格,使得参与的投标人较少;或投标人虽参与投标但经评审,不能满足招标条件致使投标被否决。所以往往在招标实践中,出现第一次招标失败,第二次重新招标时会重新斟酌并适当修改招标资格和技术条件要求。
【注意事项】由于市场的不可完全预知性,工程招标工作中偶尔出现重新招标的现象在所难免。但其出现的频次增加不仅会打击组织者的信心、影响自身的管理绩效评价,同时也容易出现串标、引发投诉、拖延工期等弊端。为了力争招标一次成功,招标人应注重借助专业的咨询力量统筹安排招标计划;避免对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要求;对标段规模缺乏吸引力的情况可考虑将不同项目的同类型任务合并发包;招标控制价的设置应为投标人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否决投标文件的情形不宜太多且应力求表述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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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评标


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对应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评标无效时应当重新评标,中标无效时应当重新招标。
小编结合实践与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了以下几种可以重新评标的情形: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2)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分析】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重新评标最常见的原因大概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形:
(1)评标委员会评标失误,包括评标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
(2)中标候选人经营状况发生改变;
(3)收到异议或投诉;
(4)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法;
(5)招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虽然法律法规均对重新评标作出了规定,但规定中并没有对重新评标进行细化,也给实际招投标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目前各地行政监督部门对重新评标的适用范围、具体操作均没有统一、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于重新评标究竟应该如何评,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实践中,存在“重评”和“复议”两种观点:前者认为重新评标就应当和原有的评标程序完全一致,应重新抽取专家、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等;后者认为重新评标应当只对前次评标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或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重新评审,对第一次评标过程没有出现错误的部分则不用进行再次评审。
小编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重评”的观点看起来更加符合重新评标的字面意思,但在实际情况上却欠缺考虑、过于理想化,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且极易引发新的矛盾。例如:重评时的专家纠正了第一次评标中错误的同时,也出现了第一次评标中没有出现的新的错误:打分错误、计算错误、废标等等,引发了新的投诉。并且两次评审中的评标专家权利的行使以及评审的尺度不能做到完全一致,不同的专家依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判断,打出的分值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可能直接影响到各投标人的分值、中标人的推荐等等。而“复议”在实际项目时间中经常被框定,把一切需要重评的都只纠错,完全拒绝确需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情形,例如: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涉及暗标评审等情形。由于法规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两种重评的方法普遍存在,也导致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随之发生。
另外,法律法规并无对重新评标次数加以限制,实践中有过一个项目反复重评的情况发生。重新评标必然有改变中标人的可能存在,各方主体也都对重评表现出的态度不同。反复重评对投标人来说,很容易使他们认为评标中可能存在猫腻,为什么要反复重评?反复重评的结果也有可能不相同,这就涉及各投标人的利益发生转变,引发了新的矛盾。
【注意事项】由此可见,小编认为,重新评标不能僵硬的适用“重评”或“复议”,应当具体事情具体分析。评标中确实存在错误,投诉处理决定为重新评标的,可在重评前设评标错误纠正程序,只针对错误进行重新评审。涉及确实需要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例:对暗标的评审、评标专家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等等,应该重新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03




结语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项目所适用的部门规章规定外,招标人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在重新招标和重新评标的选择上,招投标法律法规赋予了招标人极大的选择权,也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充分利用现有法规,明确和完善重新评标程序、标准,适度对招标人、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主体行为进行规范,通过设置复核程序,根据不同的情况,将处理方式进一步多样化,更有利于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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