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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14)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招标问答(114)园林绿化资质取消了,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住建部办公厅2017年4月13日发布建办城[2017]27号文,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办理工作。建办城[2017]27号文明确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因此,2017年4月13日以后,园林绿化项目不得再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资格条件,当然也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就是采购此类项目时,该如何设置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也很简单,对于工艺比较简单、预算金额比较小的园林绿化项目,可以从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结合项目的实际量化出一些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对于工艺比较复杂、预算金额比较大的园林绿化项目,可以把供应商以往的类似业绩设定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两点,一是业绩里面不能规定金额,否则,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变相对企业规模提要求,从而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构成歧视;二是不能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设置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要和项目实际需要相符。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里面进行设置的法规依据如下: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来说,资格条件如何设置主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工程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里没有像《政府采购法》这样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九部委制定的9个标准招标文件里,在投标须知章节,都把业绩列为资格条件的一部分,明确规定由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里具体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中第(3)小项为“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业绩虽然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但要遵守两个规定,一是不能限定特定行业,二是不能局限在特定行政区域。对于这两条“红线”,《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都明确作出了规定。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仅仅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强制性规定,对于非依法必招项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从确保招标活动竞争性的基本立场出发,我仍然建议非依法必招项目实施招标活动也要遵守这一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