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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大家谈 | 关于采购模式、采购术语……的几点修法建议修法大家谈 | 关于采购模式、采购术语……的几点修法建议此次《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契合了国际公共采购改革新趋势,落实了深改方案相关改革要求,着力解决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了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尤其是设专章对采购需求管理和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了规定,值得点赞。 关于采购模式、采购活动的内涵、采购术语、评审专家的确定、绩效管理,有几点建议,提出来商榷。 一、采购模式 问题: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没有对分散采购做进一步的表述,并且《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条提及“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没有问题,但是限额标准管理明显比政府采购制度范围要小很多,此处提“限额标准管理制度”不太合适。 建议:不用“制度”一词,并且,第七条第一款应对第六条中的“分散采购”有所回应,改为“分散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 二、采购活动 问题:对“采购活动”的界定在这两个条款中出现了矛盾。很明显,第三十一条采购活动的范围更宽,第三十六采购活动似乎是从方式选择开始的。 建议:考虑到大家一般将采购活动界定为从采购方式实施开始,建议第三十一条改为“采购人应当在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和履行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去掉“等采购活动”)或者,如果按照全流程、全链条原则,将采购活动的范围界定为预算编制、需求确定、方式选择、项目评审、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可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改为,“采购人应当按照先明确需求后竞争报价的原则,在采购方式实施前确定采购需求”。(将“采购活动开始”改为“采购方式实施”) 三、采购术语 问题:第四十五条没有征集文件?能否合并为采购文件? 问题:第四十九条没有询价小组?能否合并为评审小组? 问题:12组“中标、成交、入围”?能否合并为“成交或入围”? 建议:对于以上三个采购术语的描述,有繁琐之嫌。由于此次修法在采购方式上采用归集表述,建议统一各种采购方式对应的文件或者小组的叫法,统一为“采购文件”、“评审小组”、“成交或入围”。或者,对于“中标、成交、入围”,既然第四十四条提到“前款所称的竞标,是指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以及框架协议方式中的响应征集。那么对应这里,考虑直接用“中标”可能也合适。 四、评审专家的确定 问题:这一条实际上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但似乎放的太小,前款如果能够客观量化的,是否全部需要找专家?后款所指“严格评审专家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是否指87号令说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87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建议:此条款应进一步明确评审专家的确定标准。 五、绩效管理 问题:第十二条提到“预算部门和单位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这个应该是《预算法》或者是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改革的要求,是否应该在政府采购法中再次强调?感觉没有必要。同样,第三十条,是否要在后面加上“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本身就是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议:属于《预算法》或者预算改革中强调的内容,不易在《政府采购法》中重复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