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通过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原文对照总结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20个亮点,并附对照表格逐条解析。仅供学习交流之用。一、调整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本法最基本、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内容,它直接涉及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力度。
1.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现行政府采购法采用“主体+资金+目录+限额”的方式界定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从多方面扩大了适用范围。在主体方面,增加了“其他采购实体”,为公益性国企等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做好法律准备。在资金方面,将“使用财政性资金”修改为“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与此次新增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内容做好衔接。2.不再强调“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范围。3.吸收《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关于服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6.定义增加“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二、增加“讲求绩效原则”,也是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三、强调国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 )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四、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该变为“国务院统一制定”1.在采购限额方面,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纳入适用范围,由采购人实施相对简易的采购程序。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分级确定,统一权限到国务院。六、专设政府采购政策一章,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内容,明确规定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新增对采购人落实采购政策的要求,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落细。其中,新增的政策功能包括“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新增执行措施包括:首购订购、鼓励分包等。七、新增电子化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绩效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内容。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他参加人包括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咨询人员、与采购活动有关的第三人等。
采购人定义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采购实体。”《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九、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扩大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的自主权,新增采购人在内控管理、需求管理、政策功能、履约验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赋予采购人可以拒绝在以往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重大实质性违约且补救不及时的供应商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采购活动的权力。1.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采用“基本条件+负面清单”的模式,规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解决现行法中主观评价性条款难以落地的问题,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2.强调资质和业绩要合理,禁止设置特定业绩。3.联合体按照专业分工确定资质。十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变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新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一章,新增采购需求的定义及定位,明确编制主体、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和主要内容,增加对采购人内部需求管理和制衡的要求,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基本制度的作用2.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意向公开成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内容。十四、采购方式与程序变化,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结合不同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市场供需情况,梳理出不同竞争范围、不同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明确不同采购方式的主要程序和重要控制节点,促进交易机制从纯程序性要求向实体性要求延展。1.“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表述未再出现,修订版“招标”与现行“公开招标”非常相近。删除邀请招标概念。新增框架协议采购。2.删除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的概念。不再以金额的大小来区分招标和非招标方式,将改变原公开招标“一家独大”的做法,采购方式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要求我们破除公开招标就“好”的固有理念,合法合理确定采购方式。3.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采购方式。4.新增“公开竞争和有限竞争”的概念,两者主要区别为,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和供应商得来源是否特定。以公开竞争为常态,有限竞争为例外。6.公开竞争后参与竞标供应商或者合格标只有两家,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没有不合理条款,且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家为常态,允许2家为例外。7.评审因素设置要求中,让很多业界人士头疼的“量化”问题得到了解决,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不再是必须量化了。10.在紧急采购方面,由在现行附则中规定排除适用,调整为在个别交易规则条款中单独作出明确要求。1.新增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即将成为过去式,不再以数额大小来决定采购方式,2.规定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3.理顺采购方式与合同价格形式的关系,4.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或有限竞争来邀请供应商,5.“等标期”有了 “少于二十日”之例外,6.新增分段开标和分段评标(三)新技术、新产品的订制、订购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采购目标及成本分担、成果激励机制的;(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中提供长期运营服务的项目,需要通过谈判确定服务标准以及物价变动、融资、自然灾害等风险应对方案的;2.规定了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3.规定了谈判适用的合同价格形式,4.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或有限竞争来邀请供应商,5.竞谈可用“综合评分法”1.规定了询价通知书的主要内容,2.规定了询价适用的合同价格形式,3.可以通过公开竞争或有限竞争来邀请供应商,4.新增电子反拍程序作为询价的一种程序16.删除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增加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活动,可以通过发票或者电子支付凭证形成交易记录。十五、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方式与合同定价方式对应。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要求,新增电子合同形式,完善分包规定。十六、完善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十八、监督检查内容,新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完善法律责任。就《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的强制性要求,相应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同时,提高罚款的限额,加大处罚力度。2.新增“听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