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就目前进度看,修订后的《招标投标法》离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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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订为“非法人组织”,并增加“自然人”。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招标人发布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招标计划公告,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统一登记制度,提高招标从业人员素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就经常性招标内容设立预选投标人名单,并发布预选公告。预选投标人名单类似于资格预审,但不同点是名单外的单位只要按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资料,依然可以参加后续投标。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扶贫开发等有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要求和条件。第二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一般不少于25日。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的(详见样稿,第一~五种情形),第1、2种情形,不得少于15日;第3、4、5种情形,不得少于10日。从原来固定的20日,修订为可灵活把握的10-25日,给了招标人自主选择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依照本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开标、评标,或者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选择其他方式采购。这里最大的不同,就是重新招标后,在开标阶段少于3个的,依然可以选择开标、评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委托参加评标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外部专家。第四十五条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外,推荐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主确定中标人。如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可只有评标权,没有定标权。
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一般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