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进一步规范工信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工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通知》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工信厅财函〔2020〕215号,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服务事项,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各地通信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需根据指导性目录申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需要在指导性目录中增加或删减服务事项的,须报部财务司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部财务司将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二上)前予以调整,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对追加预算的临时性购买服务事项,若未纳入指导性目录但确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经报财政部批准后纳入指导性目录实施。
(一)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在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采购人申报年度预算(二上)时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并报部财务司审核。部财务司汇总编制年度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报财政部审批。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期间,项目金额、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采购人应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和理由,报财政部备案后调整。
(二)公共服务项目需求。
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求。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公告形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采购意向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最迟在发布采购公告前30日,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采购意向。
(四)采购方式。
采购人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选择采购方式应符合《目录及标准》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变更釆购方式申请(各地通信管理局向部财务司提出申请,部机关各司局向部机关服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由部财务司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按照公平效率的原则自行确定承接主体。
(五)绩效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涉及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应结合预算评审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采购人要定期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采购人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事前绩效评估及绩效评价结果应归档备查。
采购人应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依法依规实施项目。采购人可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自行组织或委托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