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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无行贿证明算不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无行贿证明算不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要求提供无行贿证明算不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某企业新建宿舍楼施工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招标文件发出后,有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提出质疑:称提供此证明增加了投标成本,且和项目投标无关联性,依据《招标投标法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构成对投标人的歧视性待遇,应该删除。那么,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能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行贿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呢? 这样的资格条件设置应该说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当然不是说只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才应当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事实上,《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中,也同时表示:“鼓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对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