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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真的可以退还吗?

撤销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真的可以退还吗?

案 情


某国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第一中标候选人A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第二中标候选人B的投标报价比A还低100万元(平均价为评标基准价)。招标人经研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B为本项目的中标人。



对于A的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B的报价比A还低100万元,A放弃中标没有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自主权,因此招标人决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合理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因此当招标人决定退还时,就是国有资产流失,故招标人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



分 析


1.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法学上“可以不”等于“可以”,因此本条也可以理解为“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退还投标保证金,也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即由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并不必然影响竞争,也不必然造成招标人损失,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取决招标人,这是招标人的自主权。


2.招标人有权不可任性。实践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发生此类情形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在审计巡视巡察中是被作为重大问题要求整改的,但社会资本采用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法律不加以管制。为什么会有如此区别呢,理由很简单!当你招标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时,如果退还投标保证金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你本来也可以不退还的,不退还的话,资金进入国库,增大了国有资产。但当你招标人是社会资本时,你的地盘你作主,你有钱你可任性。

 


启  示


看待一个具体的法条不能简单机械理解其字面含义,要结合法条所处的具体环境对照如何适用,要学会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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