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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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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发布日期:2019-07-12 09:25   访问次数:160594

豫财购〔2019〕4号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 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直管县财政局,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

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就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主体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保障各类企业公平竞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按照

竞争中性原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对待,不得以所有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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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

待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障

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

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营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公

正市场环境。

(二)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公开

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着力构建统一的政府采

购大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区域保护和行

业保护,公平对待本地外地、省内省外企业。

(三)禁止变相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交易流程的设计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

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

采购文件。

(四)保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凡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分网)登记的政府采购

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审

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

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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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比选方式为采购人确定代理机构选

择范围或强制采购人通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五)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各级财

政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集中对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

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整改,清理整改情况于8

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制订出台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措施要严

格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出现排除、

限制市场竞争问题。

二、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

(六)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自2019年8月1日起,在

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

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

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投标承诺函的形式

替代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时要明确供应商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七)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

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等情况,综合考虑是否收

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

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

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

后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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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的形式收取。

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采购

人不得拒收。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

的,采购人可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八)鼓励试行预付款保函。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

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一部分合同资金,进一步缓解中标成交

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预付款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30%。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的,可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

保函。预付款比例、保函提交要求等要在招标采购文件和合同中

约定。

(九)加快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在中标成交通

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尽快签订合同,在合

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在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

财政部门备案。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

资金,加快合同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资金占用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对无故未在规

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公告及备案的行为,要依法

处理并予通报。

(十)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积极推进电子

化采购,减少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实行电子化采购的原则上不

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对于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

承诺函的供应商,不得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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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切实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政

策功能

(十一)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

发挥职能,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

政府采购合同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对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采购人要及

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方便金融机构及时识别合同有效性、

真实性,提高金融机构放贷效率。2019年,全省要全面推进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缓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特别是

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二)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

待遇。切实将预留采购份额的措施落到实处,在满足机构自身运

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预算单位要向中小企

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

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20%。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加强对部

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审核,监督预留份额的落实。

四、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三)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目标导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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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并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布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及执行的总体情况,实现从采购预算到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全

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

责任,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各级财政部门

要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按照《政府采购

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改造升级河南省政府

采购网,完善信息公开功能,创新信息公开方式,实行信息公开

模板化;优化信息查询搜索功能,增加网站在线咨询留言途径,

丰富网页内容栏目,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自动化和透明度,

为供应商获取信息和社会进行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十五)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发挥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作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站的信息公开主

渠道作用,同时,要做好政府采购信息与政务信息、公共资源交

易信息等信息公开要求协同推进,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向政务

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扩展,为供应商获取政府采

购信息提供更多渠道。

五、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十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在线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以全

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线上办

理,全面取消线下纸质办理。要以预算管理流程优化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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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协同性,优化简

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实现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系统的对接,提高政府采购管理环节的效率。

(十七)稳步推进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日

常零星采购逐步纳入到网上商城,提高小额采购的透明度,提高

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要坚持公开包容、承诺进驻的原则,

公开征集更多电商参与公平竞争。对入驻电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

的保证金。

(十八)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按照政府采

购项目全流程监管的原则,2019年,省级实现政府采购平台与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互联互通,市县要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与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和数据共享。

六、以公正监管促公平竞争

(十九)依法监管接受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

监管人员法治教育,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牢固树立依法监管

意识,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行为,认真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投诉处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

等行政行为要依法公开,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

监督。

(二十)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

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

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使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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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9年7月4日印发

用信息,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供应

商守法诚信经营。

(二十一)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场

主体的政府采购普法宣传,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

公平竞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企业发展、绿色采购

等优惠性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享受政策红利。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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