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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布吗?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布吗?政府采购中,竞争性磋商方式由于其适用范围广(购买服务和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评标办法可定制化(综合评分法)以及磋商环节的存在,成为了政府采购中除公开招标,使用最频繁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最大的特点,即磋商小组(包括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可以在确定成交人之前就技术、服务、价格等多项实质性内容进行磋商,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评审专家专业力量的利用,也加大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自主权。 在采购方式规范上,竞争性磋商除了受《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外,还专门针对其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办法》中有对竞争性磋商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业务操作中,还是遇到一些模棱两可的难题。 一 供应商首次报价需要现场公布吗? 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竞争性磋商的首次报价是否应该/需要现场公布,所以有些代理机构秉持着向招标靠拢,一切从严的理念(有些地方甚至称为把竞争性磋商称为竞争性磋商招标),会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后现场公布首次报价。况且对于线下方式,供应商习惯临近提交首次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来到现场提交文件。代理机构抱着“来都来了”的想法,捎带手就把“开标唱标”也给做了。 既然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示,那从实践的角度来说,是否应该现场公布首次报价? 有种观点认为:政府采购应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采购活动中不涉及商业机密的信息应该尽量公开,所以首次报价应该现场公开。提倡公开这种观点本身没有问题,但对于竞争性磋商的首次报价,在成交结果确定后公开比在采购活动进行中公开可能更加合适(详见原因2)。在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也应该兼顾现场公布首次报价对实现采购目的是否会有影响。 供应商首次报价(包括响应文件)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开展磋商的基准点。而整个磋商活动中存在两类博弈: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博弈。供应商之间的博弈,原本就已经涉首次报价策略、竞争策略、真实成本、对竞争对手策略的判断等。知道首次报价有时候并不能引导供应商之间的博弈的向着利于采购人的目标方向发展。 相反,不公布首次报价,更加有利于采购人在磋商中发挥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采用虚实结合的策略,更好的隐藏自己的心理预期,以便于更好的达到采购目的。 二 供应商的磋商顺序怎么排? 《办法》中提到: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但既然是“集中”“单一”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势必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磋商的顺序。这其实关系到两个具体问题:磋商顺序的先后会产生什么影响?与各供应商的磋商顺序如何安排? 与第一家供应商进行磋商时,磋商小组掌握的情况全部来自于各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首次报价。而首家供应商能够从磋商中得到的讯息也都隐藏在磋商小组掌握的情况之后。磋商排序越往后,此时磋商小组掌握的讯息越多,隐藏的讯息也越多,优秀的供应商磋商人可以从磋商小组的谈判内容中判断出之前谈判的大致情况,以此来调整自身的磋商策略和最终报价。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掌握信息的增加,磋商小组的心理预期、敬业程度、身体状态都会影响磋商内容和质量。 所以严格来说,各供应商得到的磋商机会并不平等。这就引发了第二个问题,如何对供应商的磋商进行排序。 显然“按提交响应文件时间顺序”和“按首次报价排序”都不是合理的排序办法。既然不能做到绝对的平等,通过抽签或招采平台技术手段对供应商的磋商顺序进行随机排序,做到“相对的平等”,显然是更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