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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是否允许?有什么法律风险?

不可不知: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是否允许?有什么法律风险?

老师,您好!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总经理,现在我们公司准备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这个项目不属于我们公司经营范围,但由于时间比较紧张,来不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请问,我们能够参加项目投标么?


如果是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没有获得经营许可不得参与相关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如果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供应商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及采购项目特定的条件。




那我们如果有幸中标,同采购人签订了合同,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不一定无效。尽管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规定属于示范性条款而非强制性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只要你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明白了。那我们还有其他的法律风险吗?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 68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 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30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综上,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同时,虽然超越经营范围并不影响公司经营,但为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处罚,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延伸

一、如何判断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非自然人单位可以确定其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并确定其中有无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

二、什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新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根据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2年定报统一开始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

本标准适用于在统计、计划、财政、税收、工商等国家宏观管理中,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并用于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什么是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2015年10月1日实施),企业经营范围分为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后置许可经营项目。

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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