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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不一致,单价为准还是总价为准?报价不一致,单价为准还是总价为准?
投标报价计算有错,单价总价不一致怎么办? 修正呗。 以单价为准,还是以总价为准? 好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对投标报价不一致的情况,招标文件应该做出规定。而招标文件的规定如何编写,又应该要符合相应的法规。问题就在“相应”的法规上…… 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基本是一样的,即:单价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则定义了一套很复杂的规则: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看晕了吧?尤其是最后一句,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怎么叫按顺序修正? 遍寻各类解读,从岳小川老师的一篇文章中终于解惑。87号令从探究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价格决策逻辑和习惯的角度出发,认为投标人报价决策有一个“单价数量——初步总价——综合考虑——确定总价——倒算修改单价”的过程,因此认为开标一览表上的总价是最能体现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故而以“开标一览表优先”作为第一原则。 但这样一来,后面就复杂了,因为确定总价这种方式有一个缺点,它并不能唯一地、确定地直接决定所有分项报价该怎么修正。 所以岳小川老师文中甚至表示,对于总价合同,合同中的分项价、单价不一致不影响评标,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可以不进行修正的。 给我的感觉是,为了追求这个“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实在没辙了,方法上的小缺点就忽略不计了…… 至于具体一个招标文件中应该按哪个规则写,还是那句话,看项目适用哪个法规。工程建设依法必招的按12号令,政府采购的就按87号令。 什么,你是非依法必招的项目?那恭喜你,两个法规都不适用,你可以自己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但为了避免别人对你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的质疑,最好还是有所参照。 参照哪个?呃,我建议还是简单明了、易于判断的那种;复杂的那个,没有法规强制性的支撑,你驾驭得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