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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如何认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来说,强调的8个“不得”是哪些内容?

答:一是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二是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三是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四是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六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在此要特别提出的是,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依法是可以收取的)

七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八是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问:如何认定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多少天需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答:2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公示需要几天?

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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