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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限额标准”和“数额标准”有何区别?政府采购中,“限额标准”和“数额标准”有何区别?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要素之一。 (注: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比如河北、海南、陕西等;也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目录中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比如北京、浙江、江苏、云南、河南等)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也就是说,某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从三个要素进行判断:1.采购主体是否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3.采购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三要素中任何一条不满足,都不属于政府采购,也就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2.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组织形式的因素之一。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两种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管预算资金是否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都要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也可以由采购人自己实施采购(需要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设施);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要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3.采购限额标准,是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依据之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采购人对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已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属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做到本部门、本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选择采购方式的依据之一。 1.对于货物或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也就是说,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对于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由于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注意是“规模标准”,用词与政府采购法略有不同)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因此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规模标准是全国统一的,这一点与货物和服务明显不同。 达到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其他要点 1.“限额标准”与“数额标准”的含义和作用都不同,其实没有可比性。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均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货物和服务)。 3.货物和服务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没有例外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规模)标准必须招标。 |